驾重型货车撞上路边行驶的电动车和自行车,致一人死亡一人轻伤,肇事司机遂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获从轻处罚。2011年8月10日,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审理一起交通肇事案,一审判处被告人冷某庚有期徒刑1年。
2011年6月2日11时50分许,被告人冷某庚驾驶重型仓栅式货车由丰城往高安方向行驶,因机动车转向故障,当行至丰高线时造成货车失控向左转弯,货车右侧车厢碰撞到同方向在公路右边行驶的被害人陈某驾驶的电动车,车头则撞到从相对方向骑自行车的邹某,尔后,货车掉进公路左侧深沟,造成被害人陈某受伤后当场死亡、被害人邹某轻伤甲级的交通事故。经丰城市交警大队认定:被告人冷某庚负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害人陈某、邹某不负事故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赔偿了被害人陈某家属经济损失人民币4万元,赔偿被害人邹某损失人民币5万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冷某庚交通肇事致一人死亡一人受轻伤,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案发后被告人冷某庚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同时积极赔偿了被害人和家属的部分经济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