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员肇事不肯赔 雇主须负连带责
更新时间:2012-12-26 13: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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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受雇主周先生聘请担任出租车司机的严某,在上海南京西路违章“掉头”,与正常行驶中的杨小姐车辆发生碰撞,被交警认定负事故全责,因在洽谈赔偿事宜上他不愿承担责任,该纠纷又闹至法院。面对法院合法传唤,严某拒绝前来应诉。记者今天获悉,静安法院一审判决严某赔偿
受雇主周先生聘请担任出租车司机的严某,在上海南京西路违章“掉头”,与正常行驶中的杨小姐车辆发生碰撞,被交警认定负事故全责,因在洽谈赔偿事宜上他不愿承担责任,该纠纷又闹至法院。面对法院合法传唤,严某拒绝前来应诉。记者今天获悉,静安法院一审判决严某赔偿杨小姐汽车维修费、事故评估费和拖车停车费总计10720元;雇主周先生须对上述费用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006年9月30日晚21时许,严某驾驶雇主周先生车牌号为沪BX****出租车,在南京西路锦沧文华大酒店门口掉头,与杨小姐驾驶的沪EP****小客车碰撞,及时赶到的交警认定严某承担事故全责。因双方在事故赔偿上无法达成一致,杨小姐于2007年6月初起诉到法院,诉称严某不配合事故处理,雇主未尽到车主管理责任,要求肇事司机严某和雇主周先生赔偿经济损失及连带责任。杨小姐还向法院递交了2006年10月9日物损评估意见书、2006年10月12日物损评估意见书及事故车辆勘估表等发票。
面对法院合法传唤,严某没有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周先生辩称严某是他雇佣的驾驶员同做出租车生意,事发后严某没有向他提及发生交通事故之事。现对事故认定无异议,但对杨小姐第二次评估确定和产生的费用有异议,认为第一次物损评估意见书,确定的赔偿金额1700元,足以能修复车辆受损部位。对第二次物损评估意见书,表示不予认可。
法院认为,在该起交通事故中严某被交警部门认定为负事故全责,应当赔偿杨小姐由此造成的损失。周先生身为该肇事车辆的车主,负有对该车辆承担管理义务,对严某应承担的赔偿责任负有法律上的连带义务。周先生对杨小姐第二次评估确定的损失金额有异议,依照法律规定应对反驳提供证据加以证明。若没有证据或证据不足以证明,则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杨小姐出具的上海道路交通事故物损评估中心的意见书,具有专业性和权威性,遂法院作出了车主承担连带赔偿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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