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击起路边石 砸伤老妪需赔偿
更新时间:2012-12-26 13: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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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无辜老妪李某在路边被飞来的石块致伤,并造成终身残疾,从而引发一起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日前,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已审结此案,判决被告中国石油勘探局建筑集团道桥工程一处赔偿原告李某医疗费、误工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各项损失共计3.59万余元。2004
无辜老妪李某在路边被飞来的石块致伤,并造成终身残疾,从而引发一起
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日前,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已审结此案,判决被告中国石油勘探局建筑集团道桥工程一处赔偿原告李某
医疗费、误工护理费、
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各项损失共计3.59万余元。
2004年9月26日,被告道桥一处的司机徐某驾驶该单位的东风罐车沿公路由北向南行驶中,车的后轮将一石块轧飞,飞起的石块将路边行人李某的头部砸伤。原告随即被送往医院救治,住院56天,花去医疗费1.3万余元。
2005年5月12日,原告的损伤经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医鉴定,原告的损伤构成八级伤残。原被告双方经协商未达成协议,原告诉至法院,要求道桥一处及司机徐某赔偿各项损失共计4万余元。
濮阳县法院经审理认为,驾驶人员驾驶车辆在行驶过程中,应注意路面状况,确保安全。而被告徐某驾驶车辆未尽到安全注意义务,使车轮轧起石块致伤原告,其负有过错,应承担
民事责任。被告徐某为道桥一处的职工,其驾驶车辆外出是履行职务行为,由此而产生的
损害赔偿应由道桥一处承担。原告李某无辜被伤,其诉求赔偿的主张应予以合法保护,故法院作出如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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眼睛砸伤需要赔付
第三人侵权致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可以这么说,应首先由造成该损害的直接责任人承担,如果直接责任人能够全部承担赔偿责任,则学校就无须承担补充责任。如果直接责任人的经济能力只能承担部分或大部分的赔偿责任,那么剩余的赔偿责任就由学校来承担。当直接责任人完全不能承担赔偿责任时就由学校来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协商不成可以通过诉讼解决,起诉那个学生的监护人,同时列学校为第二被告,要求二被告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