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下班途中被撞身亡 老板为躲赔偿人间蒸发

更新时间:2012-12-26 13: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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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我老头子难道白死了吗?谁能给他一个说法?”去世的林某之妻在交通肇事者逃逸、企业负责人也销声匿迹的情况下提出了疑问。林某的工伤认定案从山东省临邑县劳动保障局到市劳动保障局,又从市劳动保障局打到法院,经历了长达两年多的时间,就在林妻快要拿到老头子的工

  “我老头子难道白死了吗?谁能给他一个说法?”去世的林某之妻在交通肇事者逃逸、企业负责人也销声匿迹的情况下提出了疑问。

  林某的工伤认定案从山东省临邑县劳动保障局到市劳动保障局,又从市劳动保障局打到法院,经历了长达两年多的时间,就在林妻快要拿到老头子的工伤认定结论时,林某生前工作的企业负责人刘某玩起了人间蒸发,人去楼卖,杳无音讯。受害人一家深深陷入了失去亲人的痛苦和索赔无望的绝望中。

  林某是天津某公司临邑分公司的一名锅炉工,2006年1月18日晚八时许,下班后与儿子回县城的家,当走到半路时,一辆机动车从后面猛烈撞向了林某,造成林某头部严重损伤,自行车损坏。被人发现后送医院抢救,经医治无效死亡。肇事司机逃逸。林某家人于是找到林某生前工作的企业,要求企业给林某工伤待遇。临邑分公司负责人刘某觉得林某家人应该找肇事者要求赔偿,不应该找企业,回绝了林某家人的要求。

  无奈,林家向临邑县劳动保障局提交了《工伤认定申请书》。经过调查,临邑县劳动保障局认定:林某与临邑分公司存在劳动关系,林某是在下班回家的途中受到机动车伤害,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林某的死亡为工亡。天津某公司临邑分公司对县劳动保障局的工伤认定不服,又向德州市劳动保障局提出复议申请,德州市劳动保障局经复议,于2007年4月作出:维持临邑县劳动保障局对林某的工伤认定。

  临邑分公司仍不服,又向临邑县人民法院提出行政诉讼,要求法院撤销劳动保障局的工伤认定。县法院受理以后,在双方当事人的举证期间,临邑分公司负责人刘某就像人间蒸发了一样没有了音讯,虽经多方查找,也不知其下落。据天津某公司职工讲,临邑分公司在到法院打官司之前就着手办理企业财产转让问题,在诉讼期间已经把财产交接完毕,企业工商登记没有年审,公司已经不存在。

  法院经调查发现,天津某公司临邑分公司的工商营业执照上写明:企业属于台、港、澳投资企业分支机构,隶属于天津某公司,临邑分公司属于非法人企业,没有参加年检。临邑县法院在查找不到刘某下落的情况下,通知天津某公司参加诉讼,天津某公司虽参加了开庭,但认为自己与刘某是承包关系,双方签定有协议书,临邑分公司是刘某投资兴建的,分公司财产的处理自己也不知情,双方约定权利义务由承包人刘某承担,自己不应承担责任,不应被法院通知参加诉讼;再者林某与企业是劳务关系,不是劳动关系,林某并非回自己家的路上发生事故,不应认定为工伤;林某是交通事故案件涉及刑事犯罪,应向肇事者索赔。

  据悉,法院正对此案进行进一步审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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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下班途中被撞死亡,公司要做哪些赔偿
您好,要看实际情况的,需要提供更加详细的情况,以便进行综合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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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这是看具体的案情,建议诉讼
你好,你遇到什么问题具体讲一下
您好:小区无红绿灯十字路口电动车与小车相撞的主要责任判定,需依据双方的行驶行为及相关让行规则等来综合
您好:这种情况通常会构成不当得利,严重时或涉及违法。关于是否构成不当得利依据《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五条
彩礼这个是要根据多少来定,也要看发生的事情我会指导处理,要回复一下
你好,你想解决什么法律问题呀,具体描述进一步给出方案
你好,可以先双方协商沟通,不行可以诉讼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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