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因工死亡 可以要求”双赔“吗?
更新时间:2016-04-01 15:14
找法网官方整理
导读:
劳动者在工作中不幸因为交通事故死亡,《工伤保险条例》第39条第1款规定:“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案件背景】
林某的妻子在某客运公司从事售票工作,去年5月在工作中不幸因交通事故死亡。事故双方达成赔偿协议,肇事方一次性赔偿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各类费用20万余元。由于客运公司没有为林某的妻子办理工伤保险,林某要求客运公司支付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费及工亡补助金,客运公司以林某已经获得肇事方交通事故赔偿为由拒绝支付。林某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委裁决客运公司向林某支付工伤待遇。客运公司不服,提起诉讼。法院审理后判决:客运公司向林某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对林某关于丧葬补助金的请求不予支持。
【法院审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2条规定,依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向法院起诉请求用人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告知其按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第三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法院应予支持。可见,赔偿权利人向第三人主张侵权赔偿,与其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可以并存,两者存在互补关系。
但是,赔偿权利人主张的相同赔偿项目不能获得双份赔偿,仅对不同赔偿项目享有获赔权利。根据《解释》第17条至第31条的规定,被侵权人可以就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残疾(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被抚养人生活费、残疾辅助器具费、丧葬费等项目向侵权人主张赔偿责任。而《工伤保险条例》第39条第1款规定:“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两者在医疗费、护理费、伙食补助费等项目上存在竞合,竞合的项目不应“双赔”,不同的项目应当“互补”。
温馨提示:法律问题具有较强的专业性,如有疑问,建议一对一咨询专业律师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
【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因工死亡,怎么主张赔付?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是指在约定的保险期内,因发生意外事故而导致被保险人死亡,保险公司按照双方的约定,向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支付一定量的保险金的一种保险。 所谓意外死亡是指猛烈的、意外的、可以看得見的受傷原因造成被保险人死亡。如人们在游泳时,不幸溺水身亡应属于意外事故;而在水里突发心脏病导致死亡,就不属于意外伤害,因为它是身体内部本已存在的疾病引起的。
员工因工死亡要求理赔
您好,工亡的赔偿,给付的标准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 职工因工死亡,其直系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
(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近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待遇。
工亡赔偿金的计算有些复杂,还受工亡者家庭情况等众多因素的影响。您可以直接来电一对一咨询,我为您计算一张赔偿清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