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意同乘发生交通事故,车主是否要承担责任?

更新时间:2016-03-25 16:12 找法网官方整理
导读:
车辆同乘分为有偿和无偿两种情形。有偿同乘发生交通事故,可按照乘车人与承运人之间的客运合同关系处理赔偿问题。无偿同乘发生交通事故在责任划分上有些棘手。接下来,我们要看的案例就是因为好意同乘所造成的交通事故,那么到底如何处理呢?且看下文!

  案情

  原告王某(女)与被告吴某(男)原本就认识,吴某拥有一辆两轮摩托车,平时没有用来跑运输业务。2013年6月8日,王某很急切要求吴某帮忙搭乘她去往某地方向追一辆长安车。吴某犹豫后答应了王某的请求。王某因系女性不好意思和吴某挨得太近,选择侧身横坐在摩托车上,吴某劝其顺着自己方向坐而王某不听。

  吴某在王某催促下,摩托车速度很快。王某乘坐时不停地用手机打电话,吴某驾车行至一弯道处操作不当摔倒,将王某摔下摩托车,导致其身上多处骨折和外伤。王某在抢救和治疗的过程中,共花去医疗费30000余元。王某要求吴某赔偿其医疗费和其他损失共计16余万元。吴某认为王某是无偿搭车,并且自己曾劝告王某坐正位置,以免发生危险,王某不听其劝告,在乘坐时还打电话分神,才导致损害结果发生,王某损失应当由其自行承担。王某找吴某多次协商未果,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观点

  本案焦点是吴某出于好意搭乘王某到某地去的路上发生交通事故,吴某如何赔偿搭乘人王某的损失。对此,存在三种不同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王某是无偿搭乘吴某驾驶的车辆,双方之间没有客运合同关系,吴某对王某不应当承担将其安全地送达目的地的义务。而且,王某不听吴某的劝告,坚持侧身横向骑车,乘坐时还打电话分神,是导致交通事故中的人身损害的重要原因。其因交通事故遭受的损失应当由王某自行承担。

  第二种意见认为,王某虽然是无偿搭乘吴某的车辆,但这并不能免除吴某的义务。吴某既然同意王某搭乘自己驾驶的车辆,就和搭乘人王某之间就形成了一种无偿服务的合同关系,吴某要承担因此而产生的安全运送的义务。吴某在运送过程中未能履行此义务,就要承担因此而产生的损害赔偿责任。此次交通事故是由于吴某违章造成的,其有重大过错,应当承担因此次交通事故而产生的全部损害赔偿责任。

  第三种意见认为,吴某和搭乘人王某之间形成了一种无偿服务的要约和承诺关系。吴某有安全运送的义务,吴某在运送过程中未能履行此义务,就要承担因此而产生的损害赔偿的大部分责任,王某在搭乘过程中自身有过错,可以适当减轻吴某的部分赔偿责任。

  评析

  车辆同乘分为有偿和无偿两种情形。有偿同乘发生交通事故,可按照乘车人与承运人之间的客运合同关系处理赔偿问题。无偿同乘发生交通事故在责任划分上有些棘手。好意同乘便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中无偿同乘的一种特殊情形。

  首先我们要明确驾驶人与同乘者之间的法律关系。好意搭乘是指机动车驾驶人无偿同意搭车人搭乘其机动车的行为,搭车人所搭乘的机动车是非营运车辆,乘客目的地与机动车行驶目的地仅仅是巧合或者顺路。搭车人未经机动车驾驶人同意而搭车的,不构成好意搭乘。驾驶人与搭乘人之间不能简单认定为“无偿服务的运输合同关系”。因为合同是双方对彼此之间的权利义务所做的具有法律效力的约定。一方违反其当初的约定,要承担因此而产生的违约的法律责任,但好意同乘者与机动车驾驶人之间不存在这种约束。

  如果机动车驾驶人一开始接受了好意同乘者的搭乘要求,后来在运输过程中,又因为某种原因造成其不能将同乘者运送到目的地,而要求其中途下车,则不能要求机动车一方承担违约的责任。因此,好意同乘者与机动车驾驶人之间应是一种要约与承诺的关系。在好意同乘者发出了同乘的要约之后,机动车的驾驶人作出了承诺,需要承担的是保障前者在运输过程中的人身和财产安全的义务,而不是“将其安全地送达目的地的义务”。

  本案吴某在王某的请求下,答应去追往某地方向的长安车,构成好意搭乘。在行驶过程中,吴某意识到安全隐患以后,完全有理由选择停止搭乘王某的危险行为,保护自己和王某的生命财产安全。但吴某对安全隐患估计不足,遂发生了后来的交通事故。

  其次要正确适用好意搭乘赔偿所涉及的法律规定。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合同法第三百零二条规定,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赔偿责任,但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前款规定适用于按照规定免票、持优待票或者经承运人许可搭乘的无票旅客。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最高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规定:免费搭乘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搭乘人损害,被搭乘方有过错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可以适当减轻其责任。搭乘人有过错的,应当减轻被搭乘方的责任。

  从以上法律规定中可以看出,好意搭乘至少有四种赔付方式:

  一是交通事故是由于对方车辆造成的,应当由对方车辆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机动车驾驶人对同乘者不承担损害赔偿的连带责任

  二是交通事故是由于机动车驾驶人重大过失造成的,其要承担损害赔偿的责任,但一般不全部赔偿,具体的赔偿份额要斟酌交通事故的具体情况而定。

  三是好意同乘者在交通事故中没有过错,承运人要赔偿其因交通事故造成的大部分损失,具体数额要综合考虑交通事故对双方的影响以及双方的经济条件等情况;如果好意同乘者在交通事故中有过错,可按其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承运人的责任。但承运人赔偿的份额一般不应当低于40%,这符合“优者负担风险”的原则,也与道路交通安全法加重机动车驾驶人责任的立法精神相吻合。

  四是好意同乘者在交通事故中有重大过失或者其损失是由于其故意造成的,机动车驾驶人可以免责。

  就上述案件,笔者认可第三种意见。交通事故是由于机动车驾驶人吴某的违章行为造成的。道路交通安全法第38条规定: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现场指挥时,应当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行;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

  吴某违反交通管理法规,造成了此次交通事故,应当承担此次交通事故中的损害赔偿责任。搭乘人王某不听驾驶人吴某的劝阻,执意侧身横坐摩托,且在高速行驶时打电话,也有过错,所以应当减轻机动车驾驶人的责任,由吴某赔偿承担王某60%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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