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查机关以王某弟犯故意伤害罪向法院提起公诉,陈强和其母亲同时向法院提起刑事带民事诉讼,要求王某弟赔偿。
2005年8约25日常山县人民法院公开审理此案。王某弟的律师辨称,陈强在执法中违规制造险情和障碍,致使王某弟在采取紧急制动措施后也未能组织危害结果的产生,陈强的行为与其收到的伤害的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构成法学上的过于自信的过失,是事实上的肇事者,应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法庭经鉴定查明,王某弟驾驶的自卸货车制动力和驻车制动力均符合技术要求,但制动力均衡不符合技术要求,现场15.6米的后轮拖痕反映出王某弟在当时采取了紧急制动措施。案发时,自卸货车载物27.97吨,超出核定载质量5.59倍。辩护人的无罪辩护意见与事实不符,不予采纳。王某弟目无交通法规,驾驶严重超载货车,陈强数次示意其停车接受检查,均不予理睬,表明其有一种能逃则逃,抗拒执法的心态。当陈强载百米之外打手势要求其停车接受检查时,王某强仍不停车也未立即采取紧急措施。直至距陈强20米左右时才采取紧急制动措施,导致危害后果无法避免,对危害后果的发生,王某弟存在故意。从主观看,王某弟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持无积极追求的态度,属于放任危害结果发生的间接谷雨。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遂判处王某弟有期徒刑8年,赔偿陈强医疗费、护理费30.498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