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一
简要案情:
某日21时10分,甲某未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普通正三轮摩托车搭载乙某、丙某等7人行至某县道30km处时,因超速行驶,操作不当造成摩托车翻车受损,丙某、乙某、甲某受伤,其中丙某受伤经抢救无效当日死亡。
事故原因:
此事故系甲某未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普通正三轮摩托车超速行驶所造成。
违法行为:
甲某未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核载1人,实载8人的普通正三轮摩托车,超速行驶,分别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一款:“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和第四十九条:“机动车载人不得超过核定的人数,”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项:“在没有限速标志、标线的道路上,机动车不得超过下列最高行驶速度: (一)没有道路中心线的道路,……公路为每小时40公里;”之规定,负全部责任。
事故警示:
1、驾驶机动车必须依法取得准驾该种车型的机动车驾驶证。
2、机动车载人不能超过行驶证核定的准载人数。
3、机动车行驶的车速一定要控制在发生危险情况时驾驶员本人能够采取紧急措施避免事故发生的范围内,且不能超过该路段的最高限速。
4、市民出行时,一定要选择安全的交通方式,坚决不乘坐超员、车况不良或“摩的”、“火三轮”等车辆。
案例二
简要案情:
某日9时20分,甲某驾驶微型普通客车行至某省道11km处时,越过道路中心双实线与相对方向乙某驾驶的中型普通货车相撞,造成二车受损,甲某及微型普通客车乘车人乙某、丙某受伤,其中甲某、乙某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事故原因:
此事故系甲某驾驶微型普通客车跨越中心双实线行驶所造成。
违法行为:
甲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之规定,负全部责任。
事故警示:
1、中心双实线是禁止越线行驶或向左转弯。
2、中心双实线就是一堵墙,跨越双实线行驶就是驾车去撞墙。
3、道路交通信号包括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和交通警察的指挥。
案例三
简要案情:
某日6时30分,甲某驾驶大型普通客车某省道时,遇乙某骑电动自行车由相对方向驶至该处时发生碰撞,造成二车受损,孙某受伤后当场死亡。
事故原因:
甲某驾驶大型普通客车超速行驶;乙某骑电动自行车未靠道路右侧行驶。
违法行为:
李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之规定。孙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五条:“机动车、非机动车实行右侧通行。”之规定。
事故警示:
1、机动车行驶的车速一定要控制在发生危险情况时驾驶员本人能够采取紧急措施避免事故发生的范围内,且不能超过该路段的最高限速。
2、非机动车应当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没有非机动车道的,应当靠车行道的右侧行驶。
3、电动自行车应当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最高时速不得超过十五公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