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先生诉称,2005年11月9日下午3点,我在延庆县文化馆对面停车等着拉客人时,被告说要在我的车上听音乐,我就将钥匙给了被告。被告趁我上卫生间时擅自驾车发生了交通事故,将他人撞伤。事后经延庆县人民法院判决,我与被告负连带责任。判决生效后,我替被告偿还29615元。现起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支付我赔偿款29615元,并支付我因此次事故而造成的停车费、验车费损失256元。
法院认为,原、被告之间虽然负有连带责任,但被告违反道路交通法规,无驾驶资格、酒后驾车是造成交通事故的直接原因,应对交通事故的赔偿承担主要责任。原告作为肇事车辆的所有者,将车辆钥匙交给无驾驶资格的被告,未尽严格管理义务,在汽车管理上存在瑕疵,因此对此次交通事故的发生应负有一定的责任。依照负有连带义务的债务人在清偿全部债务后有权向其他负有连带义务的债务人追偿其应当承担的份额的规定,法院将酌情考虑原、被告之间的责任分配,原告起诉向被告追偿超出自己赔偿范围部分的款项法院予以支持。原告起诉要求被告赔偿停车费、验车费的损失,由于超过普通诉讼时效为2年的规定,法院不支持此项诉求。
最终,法院判决赵某给付刘先生赔偿款2.6万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