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者给被害人造成了民事损害后,却将法院生效的民事调解书当儿戏,把自己的赔偿承诺抛掷脑后。日前,拒不执行法院判决案的被告人曹某因触犯了我国刑法第313条规定的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被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2007年间的一天,被告人曹某驾驶捷达小轿车违章行驶,撞到了被害人刘某所驾驶的二轮摩托车,致被害人刘某及其妻高某两人受伤。后经榆阳区法院调解,曹某在法院的民事调解书上签字,同意就自己的交通肇事行为给被害人造成的民事损害进行赔偿。2008年5月29日,法院作出的调解书生效后,被告人曹某不但拒不执行法院已生效的民事调解书内容,而且大肆进行转移财产行为,还出卖了捷达车转移财产,并与法院的工作人员玩起了“躲猫猫”的游戏,长期拒不还债。直到2010年被害人报案后,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时,被告人曹某方才还债。
据此,法院认为被告曹某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依法作出上述判决。宣判后该被告人未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