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赔偿案例

更新时间:2012-12-26 13:28 找法网官方整理
导读:
在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中,如何计算被抚养人生活费?【案情】某地发生一起交通事故。肇事司机闵修贤驾驶一辆中型货车与当地农民李齐驾驶的农用运输车发生碰撞。交通事故的起因是两车在通过没有红绿灯的十字路口时均没有按照规定注意观察、减速慢行,结果发生碰撞。李齐

 

  在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中,如何计算被抚养人生活费?

  【案情】

  某地发生一起交通事故。肇事司机闵某驾驶一辆中型货车与当地农民李某驾驶的农用运输车发生碰撞。交通事故的起因是两车在通过没有红绿灯的十字路口时均没有按照规定注意观察、减速慢行,结果发生碰撞。李某当场死亡,闵某受轻伤,两车损坏。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现场勘查认定,两车均有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规范的行为,但按照规定,李某的车辆可以优先通行。此次交通事故由闵某承担主要责任;李某承担次要责任。李某的妻子在李某死亡后不久分娩,生育一名男婴(取名李某亲)。在协商赔偿问题时,双方就被抚养人生活费一项发生争议,诉至人民法院。

  【争议焦点】

  李某的妻子提出,李某亲虽然是在其父李某死亡后出生,但父母有抚养教育未成年子女的法定义务,如果李某在世的话,必然会抚养李某亲,承担其生活费用。因此,李某亲有权获得生活补助费。

  闵某提出,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所谓被抚养人的生活费是指死者生前抚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李某亲是在其父死亡后出生的,显然不属于死者生前抚养的人,在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中不能计算其生活费。

  【律师点评】

  所谓被抚养人生活费,是指受害人因道路交通事故死亡或者伤残而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由其抚养的、无其他生活来源的人因为生活来源的丧失而遭受不利益,其抚养费给付请求权难以实现,直接影响其现实生活,由交通事故相关责任人按照一定的标准给予这些人的一定数额的赔偿。被抚养人抚养利益的减损是道路交通事故致人死亡或者致人伤残而丧失劳动能力的直接后果,应当得到赔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8条规定:“被抚养人生活费根据抚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抚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抚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被抚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抚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被抚养人还有其他抚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被抚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根据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被抚养人生活费的计算公式为: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受诉法院所在地上年度城镇居民(农村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年生活消费支出)×抚养年限。

  在确定被抚养人生活费时,首先应当确定哪些人属于被抚养的人,然后主要依据年龄分别计算。确定被抚养人时,以实际抚养为判断标准,实际抚养为事实上的抚养而非法律上的抚养,不论交通事故受害人同其抚养的人之间有无法律上的抚养关系,只要他们之间形成事实上的抚养关系,被抚养的人就能够请求交通事故责任人支付必要的生活费用。被抚养人没有其他生活来源,是指被抚养人的生活来源主要依靠交通事故受害人,在交通事故的受害人死亡或致残而不能再提供生活来源时,被抚养人难以通过其他途径取得生活来源。至于交通事故责任人负担被抚养人生活费的年限,依被抚养人的年龄和有无劳动能力而有所不同。公民年满18周岁,取得基本劳动能力,可以通过自己的劳动获得生活来源;而公民在18周岁以下的,不具有完全的行为能力,不能参加劳动以取得生活保障,所以,一般的原则是交通事故责任人负担其至18周岁的生活费。除此之外,被抚养人无论是否年满18周岁,如果因生理或精神缺陷使其不能参加劳动以获得生活来源,那么责任人应负担其20年的生活费。但对年满60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被抚养的年限减少1年;对于年满75周岁以上的被抚养人,则一律负担5年的抚养费。

  本案的争议是交通事故受害人死亡后出生的子女能否作为被抚养人获得生活费赔偿。按照被告的说法,《民法通则》第119条规定:“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抚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从字面上看,侵害公民造成死亡的,应支付“死者生前抚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即被抚养人生活费的赔偿对象是“死者生前抚养的人”。李某亲在其父李某因交通事故死亡后出生,似乎不属于死者生前抚养的人,不能获得赔偿。这种理解是机械的、狭隘的,与法律的精神实质相违背。虽然我国民法规定自然人的权利能力自出生始至死亡止,但在一定的情况下,对自然人权利的保护可以延伸到未出生的胎儿。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5条中关于为胎儿保留一定遗产份额的规定。李某亲应否获得生活补助费,即属胎儿权利保护或者说自然人权利延伸保护的问题。胎儿权利的保护,是以胎儿出生为活体为条件的,即胎儿出生时为死体的,因不能具备民事权利能力,而不能成为民事权利主体,自然不能赋予其享有某种民事权利;胎儿出生为活体的,因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其就成为法律上认可的民事权利主体,自然就应享有法律所赋予的各种民事权利。李某亲虽然在其父死亡时尚未出生,但其一旦出生并存活下来,其父母就必然要承担抚养义务。而其父的死亡,使李某亲丧失了本应获得的抚养费和生活来源。因此,其有权作为被抚养人获得生活费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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