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中,护理费如何计算?
【案情】
季某是某企业职工。2005年8月,季某在单位加夜班后回家途中遭遇交通事故,被王某诚驾驶的车辆撞成重伤。季某当即被送往附近的医院治疗,经过抢救,脱离了生命危险,但最终留下了终身残疾。经公安机关现场勘查认定,此次交通事故是由王某诚在驾驶车辆过程中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规范,在通过十字路口时不按交通信号灯的指示通行造成的,王某诚负全部责任;季某不负责任。在协商赔偿问题时,双方就季某今后的护理费用发生争执,经公安机关调解未能达成一致。季某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争议焦点】
工季某提出,王某诚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规范,造成交通事故,致使自己终身残疾,丧失劳动能力,生活不能自理,给自己和家人今后的生活造成了严重的困难。为自己今后的正常生活的需要,请求判决其赔偿今后20年的护理费。
王某诚提出,季某提出的护理费计算不合理,应当根据实际情况重新核定。
【律师点评】
所谓护理费,是指交通事故发生后,受害人因接受治疗或者造成身体残疾,暂时或永久丧失生活自理能力,需要他人的护理,由交通事故责任人根据一定标准而赔偿的费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1条规定:“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
交通事故受害人因事故致残而要求赔偿护理费用的,其护理费用的计算涉及到护理级别和护理期限的确定。护理期限要考虑到受害人的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护理级别则要根据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确定了这两项内容后,结合护理人员的收入情况计算护理费的赔偿金额。其中,护理人员有收入的,按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计算。此处所谓“无收入”,是指本人生活来源主要或者全部依靠他人供给,或者偶然有收入但不足以维持本人正常生活,主要是指城镇待业人员和农村未参加劳动的人员,包括在校的大中专学生、各种中小学校的学生、其他未参加工作的16岁以下的少年,以及乡村已达劳动年龄但丧失劳动能力的人等。
在本案中,交通事故受害人季某因交通事故造成终身残疾,丧失生活自理能力,其要求赔偿今后的护理费用,应当予以支持。但护理费赔偿金额的计算应当根据上述标准来确定,而不能简单地以司法解释规定的最高护理年限来计算。因此,本案应当赔偿的护理费用应当由法官依法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