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某等诉人保财险某支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一案
代 理 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河北匡合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本案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支公司(以下简称某保险公司)的委托,指派我担任孙某等诉某保险公司等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某保险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参加本案诉讼,通过参加庭审、质证,现发表如下代理意见,供合议庭在评议时参考。
一、关于原告损失的合理合法部分,某保险公司将在交强险各分项限额内,依据强险条款予以赔付,即: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万,医疗费赔偿限额10000元,财产限额2000元。《交强险条例》第六条规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实行统一的保险条款和基础保险费率。可见,交强险条款是国务院授权保监会依据《交强险条例》制定的,属于交强险条例的组成部分,具有法律效力。所以,法庭应依法驳回原告对保险公司的该项诉求。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第七条规定:“下列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七) 仲裁或者诉讼费用以及其他相关费用”,符合《保险法》第66条的规定,“第六十六条 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因给第三者造成损害的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者诉讼费用以及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费用,除合同另有约定外,由保险人承担。”约定高于法定。同时也符合民诉法关于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身份特点。
其他同庭审答辩意见和质证意见。
以上意见,请合议庭予以参考采纳。
代理人:河北匡合律师事务所
律师 刘亚力
二〇一一年一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