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因损失过高拒赔 投保人依法维护权益

更新时间:2012-12-26 13: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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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5月26日,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一起保险合同纠纷案,一审判决被告保险公司败诉应理赔。法院经审理查明,2006年3月20日,原告张某将一辆机动车在被告某保险公司日照分公司处办理了保险,保险期限自2006年3月20日至2007年3月20日,原告缴纳了保险费,被

    5月26日,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一起保险合同纠纷案,一审判决被告保险公司败诉应理赔。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6年3月20日,原告张某将一辆机动车在被告某保险公司日照分公司处办理了保险,保险期限自2006年3月20日至2007年3月20日,原告缴纳了保险费,被告向原告出具了保险单、保险费收据和保险卡。2006年10月16日,原告张某驾驶保险车辆在335省道石沟崖路段发生车祸,经交警部门现场勘验认定原告张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为此,原告张某产生各项损失共计88912.04元,后原告张某持相关理赔资料到被告处理赔,被告对“发生交通事故属实,同意赔偿,但原告主张的损失过高”而拒绝理赔。

    法院认为,本案原告和被告保险合同是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的保险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均应适当履行合同义务。原告已按照合同约定向被告支付了保险费,被告应在保险期限内发生的保险事故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由于这起交通事故当中,原告张某负主要责任,故适用15%的绝对免赔率,故被告保险公司应理赔数额为88912.04元×85%=75575.24 元。据此,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保险公司三日内给付原告张某车辆保险理赔款75575.2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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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维护经销商权益
您好,请问您具体的情形和问题是什么?如您还需咨询,请查看我详细资料的联系方式。
如果保险公司超过三十天理赔的时效性,我应该怎么维护自己的权益
你好,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当事人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不存在法律规定的合同无效的情形,合同即是合法有效的。 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当事人依法可以委托代理人订立合同。 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律师解答动态
你好,根据你的描述,一般来说,这种情况可能索赔不了。
离婚负债累累,什么情况?你现在要离婚吗?还是你想?
吴亮律师
吴亮律师
4分钟前
首先得确定你对老家土地是否还有权益,比如是否有土地承包合同等证明。若有合法权益,可先与土地实际占有人
杨莹律师
杨莹律师
4分钟前
你好在的L,可以让他提交证据证明
又不让我交1000保证金违约金,这是诈骗,不要给钱,不要给这是。
你好,政策进行公告了吗?房屋重置成新价、装饰装潢补偿、临时安置补助费等
公司签合同签字住公司章有效,什么什么章,是是公司章还是什么还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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