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卫工人在路上工作时,车辆从身旁驶过,环卫工人跌倒在地受伤。交警部门无法查证碰撞的事实,未做责任认定。环卫工人的损失由谁买单?近日,江苏省无锡市南长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这起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由机动车方承担赔偿责任。
2008年5月,刘某驾驶汽车(登记车主为王某强)在路面行驶时,遇张某在道路上清扫作业,结果张某跌地受伤。2008年6月,交通部门出具《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因无法查证小型普通客车与环卫工人发生碰撞的事实,根据《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为此载某上述事实。”
原告张某诉称:自己受伤就是刘某造成的,要求刘某、王某强、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等损失共计人民币5100余元。
被告刘某、王某强辩称:车辆并未与张某发生碰撞,车辆有交强险,应由保险公司赔偿。
被告保险公司辩称:无法查证发生碰撞的事实,张某也未提供证据证某轿车与其发生碰撞,故应驳回其诉讼请求。
法院查某:刘某驾驶的车辆登记车主为王某强,车已转卖给刘某,但双方未办理过户手续。经审理后认为,刘某驾驶机动车遇张某在道路上清扫作业,结果张某跌地受伤,交警部门对事故责任未作认定,根据法律规定,此种情形应由机动车方承担全部赔偿责任,故该车投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的范围内进行赔偿。关于张某主张的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均按照法律规定计算。据此,法院依法判决:保险公司赔偿张某因交通事故产生的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损失共计人民币3400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