戴××诉常州市××交通客运服务部交通事故诉状
原告:戴×× 男 汉族 21岁 常州市人
住址:常州市××新村××幢××单元××室
被告(一):毛×× 男 汉族 34岁 无锡市人
住址:无锡市××镇××村××号
被告(二):常州市××交通客运服务部
住所地: 电话:
被告(三):钱×× 男 汉族 1970年3月12日生
住址:无锡市××区××镇××村××号
诉讼请求:
一、请求贵院判令被告承担医疗费 6250.04元,后续治疗费10500 元,护理费928元,抢救费250 元, 交通费3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40元,营养费360元,财物损失费1410 元,停车费和清障费265元,残疾赔偿金24638元,精神损害赔偿金8000元,以上合计53691.04 元,扣除被告(一)已经支付的4000元,原告请求贵院判令被告承担49691.04元。
二、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2006年5月12日,被告(一)驾驶苏D/X××中巴车沿武宜路由北向南行驶至武进齿轮厂段时,与原告骑电动自行车同向相撞,致电动车损坏,原告受伤。该事故经常州市武进区交通巡逻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一)应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不承担事故责任。原告受伤后于当日就诊于常州市第一人民医院,于2006年5月27日出院,在此期间,被告(一)除支付了4000元外,就对此置之不理。另外,根据被告(一)在交警部门所做的笔录,被告(三)系被告(一)的雇主。为严肃国家法纪,依法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法律规定,特向贵院提起诉讼,恳望判如所请。
此致
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起诉人:戴××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