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诉状

更新时间:2012-12-26 15: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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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交通事故诉状原告一:黄××,男,汉族,1942年7月30日生,常州市人,无业住址:江苏常州市龙虎塘镇××号原告二:蒋××,女,汉族,1952年1月27日生,常州市人,无业住址:江苏常州市龙虎塘镇××号原告三:李××,女,汉族,1994年9月30日生,常州市人,学生

      交通事故诉状

      

      
    原告一:黄××,男,汉族,1942年7月30日生,常州市人,无业

      住址:江苏常州市龙虎塘镇××号

      原告二:蒋××,女,汉族,1952年1月27日生,常州市人,无业

      住址:江苏常州市龙虎塘镇××号

      原告三:李××,女,汉族,1994年9月30日生,常州市人,学生

      住址:常州市××路××号

      法定监护人:李××,女,汉族,1941年11月3日生,

      住址:常州市××路××号

      被告:陶××,男,汉族,1970年6月16日生,常州市人

      住址:常州市新北区××镇××村委××村××号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承担死亡补偿费、丧葬费、交通费、被抚养人生活费,以上共计 元。

       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2003年10月9日,被告驾驶苏D/A××号变型拖拉机沿河海路由西向东行驶至河海路与泰山路时,并行于同方向行驶在机动车道内黄建芬驾驶的苏D/QY××二轮摩托车时,进入路口右转弯过程中,变型拖拉机箱右侧与黄××驾驶的二轮摩托车左侧前部相刮擦,导致黄××连人带车跌倒,头部着地当场死亡,事故发生后,经常州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新北大队认定,被告对此事故有主要责任,黄××负次要责任,经常州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新北大队组织双方进行过二次调解,均无结果,为依法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望判如所请。

      
    此 致

      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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