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意思联络的两次碰撞下肇事车辆的责任承担

更新时间:2013-05-24 17: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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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无意思联络的两次碰撞下肇事车辆的责任承担——江苏张家港法院判决朱卫春与陶正明等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

  裁判要旨

  道路交通事故中发生两次碰撞时,应视具体情形确定两次碰撞的责任承担。在两次碰撞系各自独立又互为中介的情形下,应由肇事车辆按照各自过错大小或者原因力比例,承担按份赔偿责任。相关保险公司均应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足额赔付义务。

  案情

  2009年1月20日19时45分许,朱某夜间饮酒后驾驶苏E9****二轮摩托车由南向北行驶至204国道846公里路段,该车前部与相对方向陶某驾驶的苏BK****中型普通货车相撞,造成朱某受伤,二车损坏。嗣后,张某驾驶苏EH****轿车由北向南行驶至上述路段,该车碾压倒地的朱某人体,造成朱某受伤。经交警认定,朱某承担主要责任,陶某承担次要责任;在朱某与张某的交通事故中,张某承担同等责任。

  陶某驾驶的苏BK****中型普通货车行驶证载明车辆所有人为某锋公司,陶某与某锋公司系车辆挂靠关系,该车在人保锡山公司投保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张某驾驶的苏EH7728轿车行驶证载明车主为张毅,张某、张毅在庭审中自认承担连带责任,该车在太保张家港公司投保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

  朱某受伤后入院治疗,共计发生医药费34437.87元,并经司法鉴定为十级伤残。为此,朱某起诉要求被告陶某、某锋公司、张某、张毅及两肇事车辆的保险公司赔偿因事故遭受的损失110935.87元。

  审判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本起事故中,原告朱某先与被告陶某驾驶的苏BK****中型普通货车相撞致使倒地受伤,后被行经该路段的被告张某驾驶的苏EH7728轿车碾压,两次事故先后发生,数个行为人事先既没有共同的意思联络,也没有共同过错,只是由于行为的客观联系和间接结合,而共同造成同一个损害结果,属于无过错联系的共同加害行为。在无法区分各行为人的行为对损害后果的原因力、划分责任份额的情况下,推定两起事故对致使原告受伤平均承担责任。即在超出交强险限额范围外的原告的损失,按照事故责任比例,由被告陶某承担15%的责任,被告张某承担25%的责任。被告陶某与某锋公司存在车辆挂靠关系,双方间就某锋公司对事故赔偿免责的约定不能对抗第三人,某锋公司应与陶某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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