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北京开车回河北途中,男子郭某临时在高速公路主路停车查询导航,被后方驶来的货车撞出数十米,致郭某妻子在事故中死亡。被告人郭某因犯交通肇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一年。找法网为您整理了交通肇事罪的概念、成立条件、处罚等相关内容。
(一)交通肇事罪的概念
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的犯罪行为。
(二)交通肇事罪的成立条件
1、主体
即凡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
2、客体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交通运输安全。交通运输,是指与一定的交通工具与交通设备相联系的铁路、公路、水上及空中交通运输,这类交通运输的特点是与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紧相连,一旦发生事故,就会危害到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安全。造成公私财产的广泛破坏,所以,其行为本质上是危害公共安全犯罪。
3、主观方面
本罪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包括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这种过失是指行为人对自己的违章行为可能造成的严重后果的心理态度而言。
4、客观方面
在交通运输活动中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三)交通肇事罪的处罚
交通肇事罪规定了三个不同的刑级(量刑档次):
1、犯交通肇事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2、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1)所谓“发生重大事故”,根据《解释》第2条第1款规定,是指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①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②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③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2)其他特别恶劣情节,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
①死亡2人以上或者重伤5人以上,负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
②死亡6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③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60万元以上的。
3、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判到15年的占少数)。
上文由找法网小编为大家详细介绍了交通肇事罪的概念、成立条件、处罚等相关内容。根据交通肇事罪的规定,郭某在高速公路上临时停车导致后车刹车不及时,致郭某妻子在事故中死亡,经认定前车郭某负事故主要责任、代某负次要责任,所以郭某的行为符合了交通肇事罪的成立条件,构成了交通肇事罪,应被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