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一则多车辗压均逃逸,最后一位车主报警却判赔全责的交通肇事新闻引起了人们的关注和争议。何以肇事逃逸者相安无事,主动承担责任报警者却要全部买单?多车辗压,死者究竟是被哪辆车辗死?每辆车承担的责任该如何分配?而作为车主,遇到这种情况,该如何处置?
案情再现:
成都市龙泉驿一条道路上,60多岁的老人曾某被一辆车撞倒后,先后有多辆汽车分别辗压而过,前面的几辆车肇事后逃逸了,而最后一辆车车主彭某没有跑,还主动报了警。曾某送往医院被证实不治,而前面的肇事逃逸者也找不到了,过后曾某家属将最后一辆车车主彭某及其保险公司告到法院,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法院认定损失共计39万余元,由彭某投保的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内赔偿11万余元后,余额28万余元由彭某承担80%即22.8万余元,这其中的20万元由保险公司三者险限额内支付。龙泉法院判决,保险公司赔偿死者家属31万元,彭某赔偿80000余元。在其他车辆逃逸被抓获后,彭某享有追偿权。而后彭某当庭表示不上诉。
案情分析:
从案件的情况来看,这是一起由多名侵权人实施共同的侵权行为,而造成被害人死亡的案件。从责任分配上看,似乎第一辆撞倒曾某的肇事车辆的责任最大,因为无论曾某是被撞倒的那一刻身亡,还是被撞倒后,再经过后面车辆辗压后身亡,第一辆肇事车辆都似乎是造成被害者身亡的罪魁祸首。事实上,这类案件就如高空抛物砸伤行人,在无法确定是哪个楼层业主的情况下,只能由业主共同赔偿的案件一样,要通过技术手段来认定是哪一辆车造成了被害者最终死亡是极其困难的。因此,在这种情况下,只能由全部肇事车辆共同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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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争议:
案例中法院也是如此判决,案件责任由全部侵权的肇事车辆承担,这一点没有什么争议。而案件中最大争议在于法院判了主动报警的彭某承担了全部赔偿责任,也就是,彭某替其他逃逸的车辆买了单。尽管彭某对其他逃逸车主享有追偿权,但连三岁小孩都知道,茫茫人海中,索赔根本是不可能完成的任务。
许多人都替彭某抱不平,彭某负有责任毋庸置疑,然而这责任需要与前面几位车主共同分担,你不能逮着谁算谁,谁留下来谁倒霉,这很不合理嘛。这样的争议不断,甚至有人在思考,自己如果遇上这种情况,是该逃跑,还是留下来报警,替前面逃逸车辆买单呢?
《民法通则》第130条规定:“二人以上共同侵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该条规定并没有对共同侵权行为的概念作出更明确的界定,一般认为,所谓共同侵权行为也称为共同过错、共同致人损害,是指数人基于共同过错而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侵权行为。
而所谓连带赔偿责任,是指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当事人对其共同债务全部承担或部分承担,并能因此引起其内部债务关系的一种民事责任。当责任人为多人时,每个人都负有清偿全部债务的责任,各责任人之间有连带关系。其中,每个人都负有清偿全部债务的责任可以得知,法院对彭某的判决并不冤枉。不久前G15沈海高速公路(往广州方向恩平段)发生的23岁被害者唐某被34辆车碰撞、碾轧,其中27辆肇事车辆被查获,江门交警也是作了集体赔偿的责任认定。
然而,合法不等于合理,这种判决很容易令公众产生误解,“逮着谁算谁,谁留下来谁倒霉”的想法,可能会让连续碾压的“奇案”越来越多,谁也不愿去做最后一个,谁也不会再下车救人报案。毕竟很多时候,都不能像G15高速路辗压案那样,查获了大多数涉案车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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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总结:
一些网友认为本案还有其他的判决赔偿方法:可以在确定赔偿总额后,厘清几辆肇事车的责任和应该赔偿的金额,留下来的车主彭某只负担自己那一份,其余的由公共机构垫付,待破案后代为行使追偿。普通民众的能力毕竟有限,既无力自行破案,也经不起漫长的诉讼,不应该把全部的民事责任压在他一个身上。
作为公众也必须正确认识到,本案中前车逃逸构成交通肇事罪并致人死亡,一旦被抓获不仅要承担被追偿的民事责任,还将面临罚款、吊销驾照、终身禁驾行政违法责任以及7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刑罚严惩。如遇上这种情况,切不可抱侥幸心理逃逸躲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