哥哥肇事假借弟弟之名

更新时间:2013-05-21 1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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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一起普通交通肇事案中,哥哥假借弟弟之名被交警部门行政拘留。近日,法院对弟弟强制执行时,父亲才慌忙道出实情。肇事之后哥哥假借弟弟之名2007年10月2日18时50分,宜城市村民王新全驾驶摩托车,行至该市汉江大桥时,与前方同向行驶的人力三轮车追尾相撞,致人力三轮

  一起普通交通肇事案中,哥哥假借弟弟之名被交警部门行政拘留。近日,法院对弟弟强制执行时,父亲才慌忙道出实情。

  肇事之后哥哥假借弟弟之名

  2007年10月2日18时50分,宜城市村民王某驾驶摩托车,行至该市汉江大桥时,与前方同向行驶的人力三轮车追尾相撞,致人力三轮车上的杨某某、刘某某、杨某受伤,王某本人也受伤。

  当晚,4人均入住宜城市人民医院。随后,宜城市交警大队民警赶往医院调查。当年10月17日,交警作出事故认定,王某峰(王某的弟弟)负全责。

  明明是王某肇事,事故认定怎么成了弟弟王某峰呢?

  办案民警李某介绍,当晚他赶往医院做笔录时,王某自称叫王某峰。随后,王某的父亲王老汉还将王某峰的身份证送来。他便错认为王某就是王某峰。

  王某出院后,交警部门以无证驾驶为由对“王某峰”行政拘留7天。在拘留时,王某仍称自己叫王某峰。交警完全被其蒙蔽。

  赔偿之争弟弟被推上被告席

  交通事故发生后,宜城市交警部门多次对此事进行调解,一直无果。杨某某等三人遂将王某峰及父亲王老汉告上法庭。

  2008年4月10日,宜城市人民法院做出判决:王某峰赔偿杨某某等3人共计28000余元。判决生效后10日内一次性付清。

  但王某峰一直未履行。5月26日,法院到王老汉家中强制执行,将王某峰带走,并送至看守所拘留。

  5月27日,王老汉突然找到办案民警,称法院抓错了人,王某峰并没有交通肇事,肇事的是他的哥哥王某。

  随后,王老汉还出具了事发当天王某峰在宜城市鸿海纺织公司上班的证明,从而道出了哥哥冒用弟弟之名接受民警询问的实情。

  父亲撒谎亲兄弟“错位”

  明知道是哥哥王某撞了人,父亲王老汉为什么还默许其假冒弟弟之名?

  王老汉解释说,撞了人反正要赔钱,哥哥也是赔,弟弟也是赔,手心手背都是肉。因为大儿子王某只是冒用了弟弟之名,并没有让弟弟实际去顶罪,所以他当时并没有想太多。

  为什么现在又突然变卦?王老汉说,大儿子王某从看守所回家后,便外出打工,一直没了消息。是大儿子肇事,对大儿子进行处罚,他没任何意见。但现在要让小儿子王某峰去顶罪,他觉得对其不公平,所以才道出实情。

  办案民警李某说,王老汉告诉实情后,他们通过照片比对,发现当时确实错把王某的名字弄成王某峰。交警部门已将此情况反映到了法院。

  宜城市人民法院执行局局长张某兵称,他们是在按判决书执法,对王某峰拘留15天,截至昨天,已经对其拘留了6天。如果王老汉对此有异议,可写出执行异议书,他们将依法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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妹夫杀死哥哥
要看是故意伤害罪还是故意杀人罪,不同的罪名,起点的刑期是不一样的。故意杀人也要看犯罪情节来确定量刑。《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也就是说,如果只是一般的故意杀人,情节较为轻微,没有造成严重的后果,那么一般会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的幅度内判处刑法,但是如果存在其他严重的情节,造成了严重的后果,也会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甚至是死刑。所以,仅凭借杀人行为,无法准确地判断会判多少年,需要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来确定,而且在实践中还经常会涉及到一些特殊情况,比如对于未成年人或者是残疾人会从轻或减轻处罚,以及对于未成年人和怀孕的妇女不能判处死刑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