伤者可以做伤残鉴定的时间,叫做鉴定时机。根据我国的《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鉴定时机应以事故直接所致的损伤或确因损伤所致的并发症治疗终结为准。简单来说,我们一般可以根据损伤的部位和情况把握委托伤残鉴定的时间:
1、对于损伤可能导致并发症和后遗症的
委托伤残鉴定的时间不宜过早,否则,伤残鉴定的等级低于实际的等级,对伤者不利。常见的交通事故损伤,比如涉及中枢或周围神经系统损害、视听功能障碍、关节功能障碍、毁容等等,这些损伤都有可能出现并发症,从而影响鉴定结论。所以,对于类似这样的损伤,在并发症和后遗症确定之后,再做伤残鉴定,才能保障伤者的权益最大化。
2、对于损伤不可能导致并发症和后遗症的
委托伤残鉴定的时间应当在伤者出院后马上进行,这个时候治疗已经终结,有些疾病随着时间推移,会导致伤残级别降低,甚至达不到伤残级别了。因此,对于此类损伤,伤者一定要及时地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做伤残鉴定,将自己的损失降到最小。
3、对于损伤可能需要做二次手术的
应该在第一次手术完毕出院后立即进行伤残鉴定。因为,如果等到第二次手术结束才去做伤残鉴定,可能已经达不到伤残级别。如有的伤者一定要等取完钢板后再去做伤残鉴定,大部分都没有伤残级别。
可见,对于不同程度的损伤,伤者做伤残鉴定的最佳鉴定时机也是不一样的。至于对于不同损伤程度的判断,建议伤者可以积极向有经验的主治医生咨询,或者到鉴定部门咨询具体的鉴定时机。
1、受伤人员治疗终结后,由当事人或其代理人向有关部门提出伤残评定申请,大队在作出初步审查后,向伤者发出伤残评定预约通知书;
2、伤者持伤残评定预约通知书按规定的时间和要求到指定的地点接受检查和评定,对资料不齐全的,评定人有权拒绝评定,待当事人备齐资料后,再行评定;
3、评定人将根据检查的结果和医院材料,在法定的三十日内对伤者作出评定的结论;
4、当事人如对作出的评定结论不服,可在接到伤残评定书后十五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提出伤残重新评定申请。
对于道路交通事故伤残鉴定,一般是当事人委托律师事务所进行,律师事务所再委托有鉴定资质的司法鉴定机构做伤残鉴定。如果案件进入诉讼程序,伤残鉴定则在法院的主持下,由当事人双方共同指定有鉴定资质的法医中心进行鉴定。
司法鉴定机构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的国家标准,对当事人人的伤残情况进行综合评定。
委托人领取伤残鉴定结论后,根据伤残等级与肇事人进行调解或提起诉讼。伤残鉴定结论由委托机构(如公安机关、法院或律师事务所)领取。
如果当事人或代理人对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可以申请重新鉴定或补充鉴定,相关鉴定费用(如会诊费、鉴定费)由异议方支付,最终由败诉方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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