辅警是在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的指挥和监督下,按照相应岗位辅助履行治安巡逻检查、卡口值守、接处警、维持大型公共活动以及突发案(事)件现场秩序、现行违法犯罪嫌疑人的扭送、纠纷调解、治安宣传教育等警务活动;疏导交通,劝阻、查纠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维护交通事故现场秩序,开展交通安全宣传教育等警务活动;社区管理、特种行业管理、养犬管理等公安行政管理活动;信息采集、数据统计、文字记录等警务活动;专业技术、后勤等警务保障活动;公安机关确认的其他辅助性警务活动。
由此可见,辅警不得从事其他执法行为,也不得对违法行为人作出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强制措施决定。辅警虽然没有执法权,但并不是说他们不能实施执法行为。
应聘辅警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宪法,遵守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
(二)年满二十周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三)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
(四)具有履行职责所需要的身体素质和工作能力;
(五)市公安机关规定的其他条件。
退役士官和士兵应聘辅警的,其学历条件可以为高中以上。但是,未取得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应当在入职后最长四年内取得大学专科以上学历;四年内未取得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聘用期满后不予续聘。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招聘为辅警:
(一)曾被追究过刑事责任或者涉嫌犯罪尚未结案的;
(二)曾被行政拘留、收容教养、收容教育或者有吸毒史的;
(三)曾因违法违纪等原因被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开除公职或者辞退的;
(四)曾因违反公安机关管理规定被解除合同的;
(五)有较为严重的个人不良信用记录的;
(六)依照国家规定不适合从事辅警工作的其他情形。
《深圳经济特区警务辅助人员条例》
第七条 勤务辅警协助人民警察从事执法执勤等警务工作;文职辅警从事公安机关非执法岗位相关工作。
辅警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受法律保护,具有法律效力,履行职责的后果由其所在的公安机关承担。
第八条 根据公安机关的安排,勤务辅警可以从事下列警务工作:
(一)预防、制止违法犯罪活动;
(二)接受、处理群众求助,依法调解民事纠纷;
(三)治安巡逻、值守;
(四)在车站、机场、码头等人员聚集场所开展安全巡查;
(五)维护案(事)件现场秩序,保护案(事)件现场,救助受伤受困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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