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生交通事故后,双方车辆被停放在章丘市交通事故救援中心。当事一方张鲁(化名)在取车时被告知需交纳拖车及停车费共500余元,“按照规定,这笔钱应该由行政机关承担,为何让我来支付?”他对此产生质疑。
当事人
张鲁告诉媒体,4月18日,他驾驶轿车在章丘埠村路一处路口拐弯时与一辆电动车发生碰撞,“当时我旁边有辆大车阻挡视线,造成这起事故,当时交警部门在现场处理后,联系章丘市交通事故救援中心的人,把我的车和电动车开到他们那里。”
张鲁称,交警部门于4月29日出具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其在拐弯时未让直行车辆,应承担全责,并于3日内持缴款单到章丘交警大队领取提车通知,“5月6日到章丘市交通事故救援中心提车时,让我交了504元,包括拖车费和停车费,还开具了发票。”张鲁对此提出质疑,“根据相关规定,这笔费用应由交警部门支付,不应我本人承担。”涉及部门
5月6日下午,媒体与章丘市交通事故救援中心取得联系,相关负责人表示,收费标准均按照省物价部门规定执行,小型车辆及电动车停放费分别为每天10元及3元,“停车场是个人承包性质,当事人交的504元包括260元的救援费和拖车费,停车费是244元。”
随后,章丘市交警大队相关负责人称,拖车费应由当事人承担,停车费按照相关规定应由交警部门承担。他表示会进一步核实此事后再回复。
相关法规
媒体了解到,济南市物价局《关于交通肇事违法车辆滞留停车收费标准的通知》规定,交通肇事、违法车辆滞留停车应按就近停放的原则处置。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因查封、扣押发生的保管费用由行政机关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