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男子酒后仍驾驶机动车,不料出了事。近日,天等县人民法院对农某涉嫌危险驾驶一案作出了一审判决,依法判处农某拘役两个月,缓刑三个月。
经审理查明,家住小山乡的农某无证驾驶一辆二轮摩托车沿省道213线由天等县AA乡往天等县BB镇方向行驶。当日18时30分许,该车行驶至小山乡小山村那岭屯前公路路段时,与对向行驶的一辆轻型普通货车发生碰撞,造成农某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
案发后,天等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在侦查中发现农某涉嫌酒后驾驶机动车,并对农某抽取血样,委托司法鉴定中心对该血样进行血液乙醇定性定量检验,最后认定农某酒后驾车。天等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农某、驾驶货车的黄某某承担事故同等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