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道路交通安全法具体操作规则
更新时间:2013-10-11 09:11
找法网官方整理
导读:
新《道路交通安全法》5月1日生效后,据媒体报道,在全国范围内大约有近10名交通肇事逃逸者将面临终生禁驾的严厉处罚。但目前只是面临,至今,媒体还没有正式通报终生禁驾第一人已确定的消息。之所以出现这种情况,固然与交通管理部门执行新处罚时的审慎态度有关,许多
导读:新《道路交通安全法》5月1日生效后,据媒体报道,在全国范围内大约有近10名交通肇事逃逸者将面临“终生禁驾”的严厉处罚。但目前只是“面临”,至今,媒体还没有正式通报“终生禁驾”第一人已确定的消息。

之所以出现这种情况,可能与这部法的规定有关。新《道路交通安全法》授予交管部门可以执行“终生禁驾”处罚的权力,但在实践中如何具体运用,并没有进一步的解释,这可能给执行本条规定带来一些迷惑和不确定因素。
比如,上海交管部门就提出了一个新问题:目前在全国交管部门信息没有统一联网之前,上海交管部门即使处罚当事人“终生禁驾”,他还是有可能到外地重新考取驾照。如果这个问题解决不了,那么“终生禁驾”在实践中就可能落空。这个说法是很有道理的,因为根据目前的规定,只要在当地居住一年以上,凭暂住证即可报名考试。
还有一个处罚程序上的问题。“终生禁驾”是一种非常严厉的处罚,一旦落实,意味着当事人的一项特有权利将就此消灭,其对当事人的重要性不言而喻。因此,在处罚程序上应当公平与完整。也就是说,要确保被罚者在程序当中有对抗性的权利,并尽可能拓宽被罚者的权利救济渠道。
例如,赋予被罚者要求举行听证、可以提起行政诉讼等相关权利。
法律的属性决定了法律必须简明,尤其是比较重要的法律,虽然尽可能全面,但是绝不可能做到面面俱到。就像我们制定了《民法通则》之后,还需再制定一个《实施细则》加以补充一样,新的《道路交通安全法》也需要一个类似的实施细则。这个实施细则的地位应当归属于法律,而不是交管部门自己制定的文件或操作规程。
行政机关无权解释法律,更无权通过实施细则来改变法律规定,这是最基本的原则问题。但是错误的情况在以往并不鲜见。在法律规定笼统的情况下,许多执行部门为了执行方便,自己在系统内制定发布具体操作细则,结果有许多地方改变了法律规定,有时甚至违背法律规定。执法部门为了自己方便,可能会损害行政相对人的利益,产生新的不公平。因此,如果要给新的《道路交通安全法》配一个实施细则,应由立法机关负责制定。如果由交管部门制定的话,最起码要保证必须通过立法部门的审查。
5月11《新京报》刊发了李先生的一篇文章,对新的《道路交通安全法》中酒后驾车、醉酒驾车处理提出几点问题,认为新法在这方面规定很简省,结果使值勤的民警无所适从。由此想到,这部法不只在“终生禁驾”这个问题上缺少实施细则,在其他方面也存在相同问题。
为了让新《道路交通安全法》能够真正落实,能够在实践中体现出立法者的原意,笔者建议尽早制定一个实施细则。无论由哪个部门具体制定,最关键一点,必须和新法保持一致。
温馨提示:法律问题具有较强的专业性,如有疑问,建议一对一咨询专业律师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
【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水上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有哪些
第一部分 国家法律、法规、规章
一、相关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 6 号2009年5月1 日起施行)
2、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主席令第91号 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3、《特种设备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 4 号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4、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主席令第70号 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
5、安全生产许可条例(国务院令第397号2004年1月13日起施行)
6、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2004年2月1日起施行)
7、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2007年6月1日起施行)
8、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549号2009年5月1日起施行)
二、安全管理
1、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号)
2、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导则(建质[2005]184号)
3、关于开展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的指导意见(建质[2005]232号)
4、关于落实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理责任的若干意见(建市[2006]248号)
5、关于加强重大工程安全质量保障措施的通知(发改投资[2009]3183号)
6、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安全质量管理暂行办法(建质[2011]5号)
7、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1〕23号)
三、安全技术
1、建筑施工附着升降脚手架管理暂行规定(建建[2000]230号)
2、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建设部令第81号2000年8月21日)
3、建筑工程预防高处坠落事故若干规定、建筑工程预防坍塌事故若干规定(建质[2003]82号)
4、建设事业“十一五”推广应用和限制禁止使用技术(第一批)(建设部公告第659号 2007
年6月14日施行)
5、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建质[2009]87号)
6、建设工程高大模板支撑系统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导则(建质[2009]254号)
四、安全生产许可证、三类人员及特种作业人员
1、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2004 年 7月 5日建设部令第 128号发布并施行
2、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监管暂行办法(建质[2008]121号)
3、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8号发布,2014年10月25日施行)
4、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管理暂行规
定(建设部令第17号2014年9月1日起施行)
5、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建质[2008]91号)
6、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建质[2008]75号)
7、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安监总局第30号令2011年5月24日)
五、建筑起重机械
1、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6号2008年6月1日起施行)
2、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办法(建质[2008]76号)
六、消防
1、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19号2012年11月1日起施行)
2、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公安部令第120号2012年11月1日起施行)
3、火灾事故调查规定(公安部令第121号2012年11月1日起施行)
4、民用建筑外保温系统及外墙装饰防火暂行规定的通知(公通字[2009]46号)
七、环境保护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8号 2011年3月1日起施行)
2、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主席令第31号2013年6月29日修正)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主席令第87号2008年6月1日起施行)
4、绿色施工导则(建质[2007]223号)
八、安全培训
1、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 3 号2013年8月19日修正)
九、安全费用
1、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建办[2005]89号)
2、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06]369号)
3、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暂行办法(财企[2006]478号)
违反交通安全法律法有哪些规
法律分析:违反交通法规是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交通法规,全称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是为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保护人身安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安全及其他合法权益,提高道路通行效率,制定的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