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一、全区境内禁止所有超限超载车辆擅自通行(经批准运输不可解体大件货物及防疫、救灾物资的车辆和部队运输特殊装备、战备物资的军车除外)。
(一)二轴车辆,其车货总重超过20吨的;
(三)四轴车辆,其车货总重超过40吨的;
(五)六轴及六轴以上车辆,其车货总重超过55吨的;
三、自治区政府决定在6月20日上午9时起,按照国家“统一口径、统一标准、统一行动”的要求,由交通、公安部门联合在全区干线公路和重要路段设置10 —12个固定检查站和若干个临时流动检查站点,对超限超载车辆进行检测、卸载和处罚。所有货运车辆必须接受交通、公安部门的检查。
(二)对于车辆超限超载超过2次(含2次)的,除实施卸载和登记外,交通部门还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的规定,对单车处以每次不超过1000元的罚款;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还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扣留机动车至违法状态消除,对单车每次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对其中超载30%以上的,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还可同时对车辆所属运输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并将超限超载车辆所属运输单位的情况抄告当地交通部门,按照《宁夏回族自治区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工作实施方案》有关整顿道路运输市场秩序的规定予以处理。对同一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四)交通部门建立货运经营企业和营运性驾驶员信誉档案,实行违章超限超载运输行为的登记抄告和公告制度。对于运输车辆超限超载登记以及执法部门抄送来的车辆超限超载信息,及时予以公告。同一车辆公告超过2次,或者同一运输企业公告超限超载营运车辆超过该企业营运货车总数5%的,要降低该企业的资质等级,取消违法驾驶员的营业性运输从业资格。
(六)运输不可解体物品的超限超载车辆,确需通过公路的,应事先到公路、公安部门办理有关手续后方可通行。超限超载运输对公路造成损害的,必须依法承担公路损害赔(补)偿责任,按有关规定缴纳赔(补)偿费用。
五、严禁车辆非法改装行为。由工商部门会同交通厅、发展改革委、公安厅、质量技术监督局等部门对全区的车辆非法改装企业进行整顿,以规范车辆改装秩序和行为。对未经批准擅自从事汽车改装的企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按照无证经营的规定,坚决予以取缔。对虽经批准但不按国家规定或者超范围对车辆擅自进行改装的企业,要依法予以处罚直至吊销营业执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擅自改装的车主依法予以处罚。
七、执法人员要严格执法,秉公办事,热情服务,文明服务。对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由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对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查处。
九、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自治区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工作领导小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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