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铁路建设基金是国家用于铁路建设的预算内专项资金,必须纳入国家预算管理,专款专用,免征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和国家预算调节基金。未经国务院批准或授权,任何部门或单位都无权挪作他用。
二、铁路建设基金由铁路运输部门在核收铁路货物运费时,按国家物价局报经国务院批准下达的征收标准和范围一并核收,并按铁道部的有关具体规定及时汇交铁道部。
三、在1991年国家预算收入科目第十类“专款收入类”中增设第219款之二“铁路建设基金收入”一个“款”级科目,铁道部于每月月中、月末分两次将铁路建设基金汇总在北京集中按国家规定缴纳营业税及教育费附加和城建税后,以“铁路建设基金收入”科目交入中央总金库。
四、铁路建设基金要用于大中型铁路建设项目,不得用于非生产性建设项目。
五、铁道部应根据国家计委下达的基本建设规模,编制年度基本建设计划。在编制年度基本建设计划时,应根据可能征收的基金数额,标明使用铁路建设基金的大中型项目及使用金额。基本建设计划编制完毕后,应及时抄送给财政部,以便核查。
六、在1991年国家预算支出科目第二十八类中增设第288款“铁路建设基金支出”一个“款”级科目。铁道部按照大中型建设目的工程进度向财政部请拨铁路建设基金,财政部根据基金的入库进度和基本建设计划,核实无误后,以“铁路建设基金支出”科目,及时将铁路建设基金通过铁道部在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开设的帐户划拨给铁道部使用。
七、使用铁路建设基金建设的大中型项目竣工后,铁道部应将该项基金的使用情况向财政部、国家计委提交书面报告。
八、财政部、审计署、中国人民建设银行等部门,可以对铁路建设基金的使用情况进行审查和监督,对不符合基金使用范围的建设项目有权给予纠正,并依据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九、本规定自1991年7月1日起执行,具体事宜由财政部与铁道部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