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财政部、国家物价局关于《水路运输管理费征收和使用办法》的补充通知

更新时间:2019-12-08 08:03
找法网官方整理
问题相似?直接咨询律师 >
导读: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财政厅(局),物价局(委员会),长江、珠江航务管理局:根据国务院的有关规定,现对交通部、财政部(90)交运字136号《关于发布全国统一的〈水路运输管理费征收和使用办法〉的...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财政厅(局),物价局(委员会),长江、珠江航务管理局:

  根据国务院的有关规定,现对交通部、财政部(90)交运字136号《关于发布全国统一的〈水路运输管理费征收和使用办法〉的通知》发布的《水路运输管理费征收和使用办法》补充修改如下:

  一、第四条修改为:“运管费按水路运输(服务)企业、单位和个人的营运(营业)收入计征,最高不超过营运(营业)收入的2%。目前低于2%的,如需提高,须经省级物价、财政部门批准。对难以准确反映营运收入的运输企业、单位和个人,其运管费按船舶定额载重吨(客位或千瓦)计征。具体征收标准和减免审批权限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交通部直属的水路运输(服务)企业,由交通部、国家物价局、财政部确定;

  (二)其他水路运输(服务)企业、单位和个人,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下同)交通、物价、财政厅(局、委)确定;个别省由于水运资源较差,确需超过营运(营业)收入2%的,须经交通部、国家物价局、财政部批准。“

  二、第十二条修改为:“各省交通、财政厅(局)、物价局(委)可根据本办法制订实施办法,报交通、财政部、国家物价局备案。”

  三、第十三条修改为:“本办法由交通部、财政部、国家物价局负责解释。”希遵照执行

温馨提示:法律问题具有较强的专业性,如有疑问,建议一对一咨询专业律师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相关知识推荐
问题没解决?立即咨询律师
平台保障
优选律师
快速响应
#3分钟内获得解答
去咨询
律师解答动态
您好,要看罪名量刑的,一般检察院量刑,被告人不认罪认罚的话,法院有可能判得更重。
你好,具体是关于什么纠纷,有没有协议协商,也可以诉讼
你好有没有劳动合同p的
吴亮律师
吴亮律师
2分钟前
这大概率是骗子。在网络交易中,让扫二维码并以理赔为由索要钱财是常见诈骗手段。千万别转钱,一旦转账可能
吴亮律师
吴亮律师
3分钟前
对方无法提供营运证件,难以证明是营运车辆,主张停运费较难获支持。对方自行定损且不同意去4S店维修、拖
吴亮律师
吴亮律师
8分钟前
想申请网贷暂停还款,可先看贷款合同有无相关规定。若有,按约定流程申请。若没有,主动联系网贷平台,说明
吴亮律师
吴亮律师
10分钟前
您在商场被靠墙射灯绊倒,商场有保障顾客安全的义务,应承担一定责任。您先去检查身体,保留好相关医疗凭证
吴亮律师
吴亮律师
12分钟前
首先要收集能证明自己生活作风没问题的证据,像证人证言、日常行为记录等。然后找组织说明情况,提交这些证
我也要提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