萍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清理整顿道路客运车辆挂靠经营工作方案的通知

更新时间:2012-12-26 10:50 找法网官方整理
导读: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关于清理整顿道路客运车辆挂靠经营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第47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二OO六年七月二十五日关于清理整顿道路客运车...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关于清理整顿道路客运车辆挂靠经营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第47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六年七月二十五日

关于清理整顿道路客运车辆挂靠经营工作方案

  为全面贯彻执行省交通厅、公安厅《关于认真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赣府厅发(2005)37号文件,进一步推进清理整顿客运车辆挂靠经营工作的意见》(赣交运安发(2006)56号)精神,进一步做好清理整顿道路客运车辆挂靠经营(以下简称“清挂”)工作,借鉴有关地市“清挂”的工作经验,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清挂”的范围

  在我市境内注册的从事道路客运的道路班车客运、旅游客运的企业和营运客车(含公交公司从事城外班线的挂靠营运客车)。

  二“清挂”的方法

  (一)跨省、市、县(区)的经营业户 “清挂”方法:

  1、企业具有全部产权的营运客车,由“清挂”小组界定后继续经营。

  2、凡属下列情况的车辆由企业采取一次性现金收购或分期付现金收购的方式(首付金额不少于该车收购价格的10%)收购车辆产权,或对车辆产权实行股份制改造:

  (1)企业具有部分产权的;

  (2)原由企业申请的线路经营,并获行政许可的;

  (3)由企业申请营运车辆更新并获行政许可的;

  (4)挂靠企业后营运车辆擅自易主经营的。

  3、凡属挂靠前由车主申请客运线路经营并获行政许可的,如果车主要求脱钩,企业应办理挂靠车辆脱钩手续。

  4、对按规定已办理脱钩、自脱钩之日起一年整改过渡期满车辆,须组建新的公司实行公司化经营,且新公司具备以下条件的可以继续经营:

  (1)拥有的客车及座位数量等符合《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要求的;

  (2)车辆安全技术状况、驾驶人员从业资格、车辆的运行监控(安装GPS)、投保承运人责任险等符合赣府厅发(2005)37号文件规定的;

  (3)交纳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100万元(安全生产抵押金交纳的具体办法由市安监局制订)。

  不具备上述条件的车辆,由运管部门终止该班线的经营并收回相关牌证。

  (二)凡属县境内班线的经营业户,脱钩后也应在一年整改过渡期后,参照本方案的有关规定实行公司化经营。对一时难以实行公司化经营的,在落实经营主体责任尤其  是安全主体责任的前提下,可暂按现有模式继续经营。在经营中,车主应按下列标准交纳足额的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大型客车交纳10万元,中型客车交纳8万元,安全生产抵押金交纳的具体办法由市安监局制订。

  (三)经营期内,车辆达不到安全运行技术条件的,须立即退出客运市场。车辆是否更新,由运管部门根据客运市场运力需求变化的情况确定。凡经营期已满或客运车辆已到报废期限的,须重新由已实行公司化经营的单位提出客运班线经营申请,由运管部门根据客运市场运力需求变化的情况决定是否实行行政许可或公开实行质量信誉招投标进行行政许可。班线经营期满,未提出延续经营申请和未获延续经营行政许可的,由运管部门收回其原班线经营权和相关牌证。

  三、车辆价格确定的方法

  企业在收购车辆产权或对车辆产权实行股份制改造时,须与车主共同商定收购车辆产权或对车辆产权实行股份制改造等事宜。如果在商定时,对车辆价值不能达成一致意见,则由双方向市发改委价格认证中心申请价值评估。

  四、相关政策和奖惩措施

  (一)对企业一次性现金收购“挂靠”车辆产权的,该车原客运线路经营期满后,运管部门可通过行政许可直接批准其适当延长经营期限,企业在今后新增客运线路招标评分中可按收购车辆的比例获得加分奖励。

  (二)对企业分期付现金收购“挂靠”车辆产权的,该车原客运线路经营期满后,在申请线路延续经营行政许可的招标评分中,可获得加分奖励。

  (三)对未开展“清挂”工作或“清挂”工作验收不合格的企业,运管部门暂停其申请新增客运线路经营行政许可的资格和车辆更新、客运线路经营期限届满申请延续经营的资格。

  (四)“清挂”工作验收后,企业中仍有挂靠经营车辆的,一律取消该企业相应的各项车辆规费优惠和减免政策。凡发生重大交通事故,经查实如仍属挂靠经营的车辆,则按赣交运安发[2006]56号第四条第五款的规定处理。

  (五)凡在2006年8月31日前,未按本方案完成“清挂”的车辆,由运管部门取消该车属企业所拥有的该车线路经营权,收回该车的道路运输证和客运线路标志牌。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

  为使“清挂”工作顺利进行,市政府成立“清挂”工作领导小组。副市长陈松远为组长,市政府副秘书长程结林、市交通局局长刘建明、公安局党委副书记时卫国为副组长,市交通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建设局、市信访局、市旅市游局、市国资委、市安监局、市政府法制办、市地税局、市交警支队、市运管处、市工商局等部门相关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市交通局。联系电话为:0799-6785701.

  (二)密切配合

  在“清挂”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通力协作,及时掌握和解决在“清挂”工作中出现的各种问题和矛盾。

  交通(运管)、公安(交警)、工商、税务等部门,对“清挂”后的车辆要及时办理相关牌证并减免车辆交易费等。市公交公司从事城外班线客运的车辆“清挂”,由市建设局在市“清挂”领导小组的领导下,按本方案的规定具体组织实施。在“清挂”中,城外班线不新增营运车辆。

  (三)加快进度

  “清挂”小组办公室要根据赣交运安发(2006)56号文件的精神,加大宣传力度,推动工作进度。各成员单位要大力配合, 7月底前全面完成产权界定工作和80%的客运车辆价格的认定工作,8月底全面完成 “清挂”工作并进行总结和表彰。

  (四)搞好验收

  市“清挂”领导小组,在9月上旬组织验收,验收中,应把握好界定公司化经营的基本原则:

  1、企业具有车辆的所有权和经营权;

  2、司乘人员应是企业依照《劳动法》管理的职工;

  3、企业统一经营管理车辆,承担各项经营管理责任,承担全部经营风险和经济、法律责任

  (五)确保稳定

  在“清挂”过程中,要严格按政策规定办事。企业要确保接受股份制改造的车主在今后公司化经营中,得到公正的待遇,要在收购客运车辆产权后妥善安排其原司乘人员上岗。今后凡发生违反国务院《信访条例》规定的群体上访事件,经查实如仍属车辆挂靠经营的,责成企业限期整改清理挂靠,并同时取消该挂靠企业一年的新增客运班线和参加道路客运投标的资格。对思想过激、蓄意串联,影响稳定的人和事要严格监控。对借机误导群众,制造事端、堵车、堵路、堵门、擅自停运等进行非法活动和影响社会稳定的少数聚众闹事人员,要依法惩处,决不姑息迁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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