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我市旧机动车市场管理,规范旧机动车交易行为,促进旧机动车市场健康发展,根据国家和省政府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作如下通告:
一、岳阳市旧机动车交易市场是经省计委批准、工商部门登记注册、从事旧机动车交易的专业市场。凡在本市进行旧机动车交易,必须到该市场进行。私下交易旧机动车辆属违法行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将依法予以查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不予办理旧机动车转籍过户手续。
二、凡在本市从事旧机动车交易信息中介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依法取得经纪资格和办理营业执照后,在岳阳市旧机动车交易市场内从事经营活动,否则,工商部门将依法予以取缔。
三、本通告所称旧机动车是指已使用过的汽车、农用车、拖拉机、摩托车以及矿山、油田、地质、建筑、消防等单位使用过的特种车辆。
四、旧机动车交易包括旧机动车的收购、销售、寄售、代购、代销、租赁、拍卖等。
五、经公安、环保部门技术检测不合格的旧机动车,不得进场交易。
六、走私、拼装、手续不合格、未上省级车辆产品目录、报废及距报废年限只有一年的车辆,不得进场交易。
七、旧机动车交易市场服务费按物价部门规定的标准收取。
八、公安部门对市场内成交的符合规定的车辆,凭市场出具的专用发票办理过户手续。未办理过户手续的车辆,一律不予年检。
九、计划、工商、公安、物价、税务、环保等部门要各司其职,各尽其责,加强对旧机动车交易的监督和管理,严厉打击场外交易行为。
十、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岳政告[1999]10号通告同时废止。
二○○二年十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