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部分本单位或个人在购置机动车辆申领我市机动车号牌后,又在未办理转出登记的情况下,在外埠重复申领机动车号牌,造成机动车及驾驶员失控漏管,严重扰乱了我市机动车管理秩序,对我市道路交通安全构成了巨大威胁。为加强本市悬挂外埠号牌机动车管理工作,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特通告如下:
一、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至2002年11月20日止,已在本市领取机动车牌证,又在外埠冒领牌证的本市机动车辆所有人,须将我市核发的机动车号牌按照规定安装在车辆上;本市号牌丢失的,须到市公安交通管理局车辆管理所(分所)办理补发手续。
二、2002年11月20日以后,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将依据《天津市道路交通管理规定》和公安部《交通违章处理程序规定》对领取本市号牌后又冒领外埠号牌或行驶证的机动车予以扣留,收缴外埠号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七十五条对该机动车驾驶员进行处罚。
特此通告
二00二年十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