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汽车运价规则

更新时间:2019-12-09 11:48 找法网官方整理
导读:
本篇已被汽车运价规则[91]交运字134号废止总则第一条为正确执行国家价格政策,统一全国汽车运价计算办法,加强运输市场管理,协调各省、市、自治区之间运价,发挥汽车运输在各种运输方式中应有的作用...

本篇已被汽车运价规则[91]交运字134号废止

  总则

  第一条 为正确执行国家价格政策,统一全国汽车运价计算办法,加强运输市场管理,协调各省、市、自治区之间运价,发挥汽车运输在各种运输方式中应有的作用,更好地为工农业生产发展、城乡物资交流和人民生活服务。本着运价基本上要和价值相适应,在提高运输质量和社会经济效益的基础上,实行薄利多运和按不同运输条件分别计价的原则,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汽车客货运价是国家计划价格的组成部分,汽车运价规则是计算公路汽车客货运费的依据。凡在国内从事公路和城市营业性汽车运输发生运费结算关系者,一律按本规则办理。

  第三条 根据运价统一领导和分级管理的原则,各省、市、自治区交通主管部门应根据本规则精神,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和汽车客货运价率、费率。按省、市、自治区物价管理权限批准后,报送交通部备案。

  第四条 经济特区,涉外运输、国际联运和国际、国内集装箱汽车运输的费收规则,另行规定。

  货物运价

  货物运输的计费重量

  第五条 重量单位

  整车货物运输以吨为单位,尾数不足十公斤时,四舍五入。零担货物运输以公斤为单位,起码计费重量为十公斤,不足十公斤者按十公斤计费,超过十公斤者,以实际重量计费;尾数不足一公斤时,四舍五入。

  第六条 重量确定

  一般货物:无论整车、零担货物,计费重量均按实际毛重计算。

  轻浮货物:是指一公斤重的货物,体积超过四立方分米或每立方米重量不足二百五十公斤的货物。按下列规定计重:

  整车运输货物装载的高度、宽度和长度不得超过监理部门规定的限度,以车辆标记吨位计重;

  零担运输以货物包装最高、最长、最宽部分计算体积,按每四立方分米折算一公斤或每立方米折算二百五十公斤计重;

  整车货物以一装一卸为限,经承、托运双方同意,也可以中途装卸。但全程按最重装载量计重。

  第七条 重量计算

  货物重量一般以过磅为准。成包成件规格统一的同种货物,以一标准件重量计算全部货物重量;散装货物,如:砖、瓦、砂、石、矿石、木材等按体积和各省、市、自治区制订的统一规定重量换算标准计重。不便过磅货物,由承、托运双方协商确定计算重量。接运其他运输工具的货物,比照前列运输工具货票中的计费重量;如承、托运一方对此重量有异议时,通过协商重新确定。

  货物运输的计费里程

  第八条 里程单位

  货物运输计费里程以公里为计算单位,不足一公里的尾数,四舍五入;城市短途运输计费里程可以半公里为计算单位,不足半公里的尾数,进为半公里。

  第九条 里程确定

  货物运输的营运里程,由各省、市、自治区交通主管部门核定;市区内营运里程由市交通主管部门核定;未经核定的营运里程,应由承、托运双方协商或共同查定,并报请交通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条 里程计算

  货物运输计费里程,包括运输里程和装卸里程。运输里程按装货至卸货地点的实际载货里程计算,多点装卸,以第一个装货点起至最后一个卸货点止的载货里程计算。装卸里程按车辆由车站 (库)至装货地点加卸货地点至附近车站(库)的空驶里程的50%计算,卸货后返回原站(库)时,按空驶里程减载货里程的50%计算。四十吨及以上的大型车按空驶里程的40%计算。各省、市、自治区根据实际情况也可以不计装卸里程。

  同一运输区间有两条以上营运路线可供行驶时, 应选择最经济合理的路线为计费里程;如因自然灾害、路阻和因货物性质需绕道行驶时,应以实际行驶里程为计费里程。

  第十一条 运费交付

  货物运费应在货物托运或起(包)运时一次结算付清。 大批货物运输订有运输合同者,从其协议。承、托运双方发现的错收、漏收运费,应认真清查,多退少补。

  第十二条 跨省货物运价

  跨省货物运价,应按毗邻省不同运价和里程分段计算,也可按货物起运地运价或按毗邻省跨省运输协议规定的运价执行。

  货物运价计算

  第十三条 运价单位

  计程运价整车运输以元/吨公里为单位,零担运输以元/公斤公里为单位;计时运价以元/吨位小时为单位。运费尾数以角为单位,不足一角的四舍五入。

  第十四条 货物基本运价

  货物基本运价是指以中型吨位普通车辆,整车在正常营运路线从事长途运输中一等货物的每吨公里运价。

  第十五条 长途、短途运价

  运距二十五公里以上为长途;二十五公里及以下为短途。长途运价执行基本运价;短途运价按递近递增的原则,采用里程分段或基本运价加吨次费计算。

  第十六条 整车、零担运价

  一次托运货物计费重量达到三吨及以上者,按整车运价计费;不足三吨者,按零担计费。零担运价一般不得高于整车运价的50%。

  第十七条 普通货物分等运价

  普通货物运输实行分等计价,普通货物分为三等。以一等货物为基数,二等货物运价比一等货物运价提高10%,三等货物运价比一等货物运价提高20%,普通货物分等见附表一。

  第十八条 特种货物运价

  凡长大笨重、危险、贵重、特殊鲜活货物执行特种货物运价。各类不同级别的特种货物运价提高幅度,一般可高于基本运价30-50%,个别货物不得超过100%。特种货物分类见附表二。

  特种货物运输过程中,排除故障、拆除建筑,加回桥涵、整修道路和随车护路的费用以及指挥人员的差旅费用,应由托运方支付。

  第十九条 特种车辆运价

  罐车、冷藏车和其它专用车运输专用货物时,按特种车辆运价计费。特种车辆运价提高幅度一般可高于基本运价30-40%。特种车辆运输普通货物时,按普通货物运价计费。

  40吨及以上的大型汽车的挂车,一般按计时运价计费,也可按里程计费。运输普通货物时其运价应低于中型吨位普通车辆运价,降低幅度不得少于基本运价的20%。

  第二十条 一吨至二吨半汽车运价

  应货主要求和因道路、装卸条件限制,需要使用一吨至二吨半汽车运输的货物,按一吨至二吨半汽车运价计费,此项运价提高幅度一般可高于基本运价的70-100%。

  第二十一条 区域运价

  根据经济区域、自然条件和城市运输的特点,可以制定区域运价。区域运价提高或降低幅度一般不得超过基本运价的20%。货物运输跨越几个不同运价区域时,应按不同运价区的里程分段或按货物起运地的运价计算。

  第二十二条 计时包车运价

  凡不易计算货物重量、 运距; 因货物性质、道路条件限制使车辆不能按正常速度行驶;装卸次数频繁、时间过长;托运单位自行确定车辆开停时间的货物运输均可采用计时包车运价。

  计时包车运费按计费时间、包用车辆的标记载重量和吨位小时运价计算。计费时间是指车辆到达托运人指定地点起至完成任务时止的时间,车辆发生故障、修理和司机用饭时间应予扣除。计费时间以小时为单位,起码计费时间为二小时。使用时间超过二小时者,以半小时递进计算,不足半小时进为半小时。

  计时包车自车站(库)至托运人指定地点或完成任务后的最后卸货点至车站(库)的运行里程。应按第十条规定计费。

  应托运人要求整日包车时,每日按八小时计算;使用时间超过八小时者,按实际使用时间计算。

  第二十三条 货物运价的加成和减成

  凡符合下列条件的货物运输,应在基本运价的基础上加成:

  1.凡矿区、森林区、甘蔗区、甜菜区、基建(包括公路基建)工地的煤、矿产品、甘蔗、甜菜、木材、毛竹、建筑材料等专项物资的运输或非营运路线单程货物运输;

  2.应托运人要求要限制行车速度的运输;

  3.在难行路段或在山区路段,坡度较大,影响车速和载重量较大,同时又是以上坡为主的货物运输;

  4.托运人要求当时要车并立即起运的货物运输。

  凡符合下列条件的货物运输,应在基本运价的基础上减成;

  1.同一托运人提供的回程货源;

  2.同一托运人提供的回程包装物、容器和辅助材料;

  3.运距在二百公里以上的货物运输;

  4.货物运输批量较大,运输持续时间较长,运输线路相对稳定,路面条件较好,经承、托运双方签订运输合同或协议的运输。

  货物运输加、减成幅度由各省、市、自治区交通厅(局)根据具体情况,逐项制定。

  货物运输其它费收

  第二十四条 调车费

  应托运人要求,车辆调往外省、市、自治区或调离驻地临时外出驻在参加营运,调车往返空驶者,应按全程往返空驶里程、车辆标记载重量和调出省基本运价的50%计收调车费。 由托运方组织, 在调车过程中载客、捎运货物的客、货收入,均应在调车费内扣除。

  省、市、自治区交通主管部门跨省支援性的调车,经双方共同协商,可以核减或核免调车费。

  经铁路、水路调车,汽车在装船、装火车前后行驶里程计收调车费;在车、在船期间包括待装待卸时间,每天按八小时、车辆标记载重量和调出省计时运价的25%计收调车延滞费。

  调车全过程中,汽车的运杂费由托运方负担。随车人员差旅费以及调车后新驻地食宿安排和住宿费用,由承、托运双方协商解决。

  第二十五条 延滞费

  因托运方或收货方责任引起的超过装卸时间定额,装卸落空、等装待运、途中停滞的时间,应托运人要求运输特种货物需要对车辆设备改装、拆卸和清理延误的时间,都应按计时运价的25%核收延滞费。延误时间不足一小时者,免收延滞费;延误时间超过一小时以上,超过部分不足半小时的进为半小时,以半小时为单位递进计收。

  执行合同运输时,由于承运方责任引起的延误运输期限,应根据运输合同规定,由承运方支付违约金

  第二十六条 装货落空损失费

  应托运方要求,车辆开至约定地点装货落空造成的往返空驶里程,按基本运价的50%计收装货落空损失费。

  第二十七条 停运费

  货物运输过程中, 如发生自然灾害、 道路阻滞无法完成全程运输,货物需要就近卸存、接运时,卸存、接运费用由托运方负担。已完运程运费照收,未完运程运费免收;回运时,已完运程运费照收,回运运费免收;应托运方要求绕道行驶或改变到达地点时,全程运费按实际行程核收。由于上述原因,货物在受阻站承运方仓库可免费保管十天。

  第二十八条 车辆、货物处置费

  应托运方要求,运输特种货物需要对车辆改装、拆卸和清理时所需工料费用;货物商检、防疫、检疫费用均由托运方负担。

  第二十九条 装卸费和过渡费

  1.装卸费

  货物装卸费应由托运方负担。由承运单位办理装卸者,应按当地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装卸费率收费。

  2.过渡费

  车辆过渡和货物过渡倒装费,均由托运方负担。承运方按渡口费收标准代收代付。

  第三十条 货物运输杂费

  1.保管费

  凡在车站(货场)由收货人自取的货物,从通知到达收货人第三日起核收保管费。

  2.手续费

  托运方办理变更或取消货物托运手续时,应核收手续费,因变更运输承运方已支出或尚需支出的其它费用,应由托运方负担。

  旅客运价

  旅客运输的计费里程

  第三十一条 里程单位

  旅客运输计费里程以公里为计算单位,不足一公里的进为一公里。

  第三十二条 里程确定

  旅客运输的营运里程,由各省、市、自治区交通主管部门核定。

  第三十三条 里程计算

  旅客运输计费里程按旅客乘车站至到达站的区间里程计算。在两站之间下车的旅客,计费按前方站;在两站之间上车的旅客,计费按后方站。在两站之间上(下)车,如距后(前)方站超过五公里时,按实际里程计费。

  第三十四条 旅客运输区域运价

  在地理、自然条件差异较大的地区,可以制定区域运价。区域运价提高幅度一般不得超过基本运价的20%,跨越几个运价区的票价,可按不同运价和里程分段计算。

  第三十五条 跨省旅客运价

  跨省旅客运价,应按毗邻省不同运价和里程分段计算,也可执行跨省运输协议规定的运价。

  第三十六条 全票和半票

  成人及身高超过一米三的儿童购买全票。儿童身高一米一至一米三的购买儿童票;残废军人凭“革命残废军人抚恤证”购买残废军人票。儿童票和残废军人票均为半票,按全票的半价收费。

  旅客运价计算

  第三十七条 运价单位

  计程运价以元/人公里为单位;计时运价以元/座位小时为单位。旅客运输起码票价为五分;票价尾数二分以下不计,三分至七分按五分计,八分至一角按一角计。

  第三十八条 旅客基本运价

  旅客基本运价是指普通大型客车在正常营运路线运输中每人公里的运价。

  第三十九条 普通客票价

  普通客票价是指普通大型客车的客运班车票价,按基本运价计算。

  第四十条 宽座旅客票价

  宽座客票价是以普通大型客车为基础,经过改善设施、减少座位、增强舒适性、提高营运速度的客运班车票价。其运价提高幅度一般不得高于基本运价的40%。装有空调设备的客车在使用空调设备季节,另收空调加成费。

  第四十一条 城乡公共客票价

  城乡公共客票价是指县社、城乡之间短途定时、定线随车发售的定额客票价,一般按基本运价计算。

  凡减少座席增加乘客的城乡公共客票价,应根据增加乘客和定额载客人数的比例减价。减价幅度一般为基本运价的10-20%。

  第四十二条 小型车客票价

  小型车客票价是指载客座位在15座及以下的小型客车票价。 应根据车型、

  车辆座位、舒适性分等计价。五至十五座位的票价一般不得高于基本运价的200%,五座以下的票价,由各省、市、自治区交通主管部门制定,经同级物价部门批准后实施。

  第四十三条 代客车票价

  代客车票价是指在货车上设有临时载客设施的客运票价, 其票价应低于基本运价的10-20%。

  第四十四条 旅客包车运价

  1.计程包车

  计程包车运价,按车辆驶抵载客地点起至包用完毕地点止的实际里程,客车核定载客量和包用车型的人公里运价计算。

  计程包车起码计费里程为十五公里。

  单程旅客包车回程空驶时,回程费不得超过单程运费的50%;往返包车按全程运费减成10%。

  2.计时包车

  计时包车运价, 按包车计费时间、 客车核定载客量和包车车型的车座按小时运价计算。

  旅客包车计费时间是指车辆到达约定地点起至完成任务时止的时间。车辆发生故障、修理、司机用饭和承运方延误 时间应予扣除。

  计费起码时间为一小时,超过一小时以上,尾数不足半小时者,以半小时递进计费。整日包车,每日包用八小时及以下者,按八小时计费;八小时以上者,按实际包用小时计费。客车由站(库)至约定地点和完成任务返回站(库)的空驶里程,按50%作为计费里程,并以基本运价计费。

  旅客运输其它费收

  第四十五条 包车取消费和包车空驶损失费

  包用单位取消包车,未造成车辆空驶者,用车前一天按每车座一角,用车当天按每车座三角收取包车取消费;从外站或从车站调至包车地点,因取消包车造成的往返空驶,除收包车取消费外,还应按实际行驶里程、额定座位和旅客运输基本运价的50%计算,核收包车空驶损失费。

  第四十六条 包车停歇延滞和供车延误费

  因包用单位责任使车辆停歇付给承运方延滞费和因承运方责任未如期供车付给包用单位的供车延误费,均按客车核定载客量、计时包车车座小时运价的50%和停歇、延误时间计算。停歇、延误 时间的计算方法除小型客车由各省、市、自治区自行规定外,均同货车。

  第四十七条 旅客运输杂费

  1.补票费

  旅客无票乘车主动补票者除收始发站起至到达站的票价外,加收手续费一角,凡属无票或持无效客票乘车者还应课以票面金额50-100%的罚款。

  2.退票费

  旅客在当次班车开车前半小时办理退票,核收退票手续费一角;在开车后两小时以内退票,核收退票费三角。票面不足退票费金额和开车两小时后均不退票。

  3.行李包裹变更手续费和保管费

  行李包裹在起运前取消或变更托运地点时,每票每次核收手续费一角;因特殊原因要求中途站停运时,核收手续费每票三角,退还未运区段运费。行李包裹到达后应自通知到达收件人的第三日起计算,每日每件收取保管费一角。

  4.小件物品寄存费

  凭有效客票或当天到达客票寄存的小件物品,每日每件收费一角。

  行李包裹运价

  第四十八条 行李、包裹运价分类

  普通行李、包裹:是指每公斤体积不超过四立方分米,但每件重量不超过三十公斤的行李、包裹。

  轻浮行李、包裹:是指每公斤体积超过四立方分米但每件体积不超过一百二十立方分米的行李包裹。

  计件行李、包裹 :是指按规定以物品件数为单位托运的行李、包裹,如:未拆散的自行车,残废人的座车,未拆散的缝纫机等。计件行李包裹种类和每件折算重量除我部有统一规定者外,各省、市、自治区交通厅可以根据具体情况,拟定计件行李、包裹品名和换算重量表。

  第四十九条 行李、包裹运价的计算

  1.行李包裹计费重量

  普通行李包裹以实际重量为计费重量;轻浮行李包裹以体积每四立方分米折合一公斤为计费重量;计件行李包裹以规定的折算重量作为计费重量。行李包裹计费单位为:元/公斤公里。

  2.行李包裹计价

  行李包裹应分别计价。每百公斤公里行李运价一般应与旅客基本运价相同;每百公斤公里包裹运价一般应为旅客基本运价的1.5倍。

  即行李:1百公斤公里行李运价=1人公里运价

  包裹:1百公斤公里包裹运价=1.5人公里运价

  3.免费携带行李和物品

  旅客随身携带行李和物品,每全票(包括残废军人票)免费十公斤,每儿童票免费五公斤。超过免费重量部分,按行李、包裹运价计收运费。随身携带行李、包裹和物品占用座位时,还应按占用座位数购票。

  附则

  第五十条 本规则实施后,《汽车货物运输规则》和《公路汽车旅客运输规则》中有关客货运杂费部分,均按本规则办理。本规则解释权属于本部,如有未尽事宜由本部修改、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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