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公路养路费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更新时间:2019-12-09 11:44 找法网官方整理
导读:
根据财政部《关于制发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办法》、国家计委、财政部、交通部《关于规范公路客货运附加费增加公路建设资金的通知》和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以及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养路费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等...

  根据财政部《关于制发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办法》、国家计委、财政部、交通部《关于规范公路客货运附加费增加公路建设资金的通知》和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以及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养路费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公路养路费、重点建设资金、客附费、货附费属政府性基金,是重庆市市级固定收入。全额纳入预算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收入全额上缴国库,先收后支,专款专用。预算单列,自求平衡,结余结转下年继续使用。

  第二条 收入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集中,按月及时、足额缴入市级金库。支出由市财政部门按照量入为出的原则,根据批准后的年度支出预算按月拨付,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按规定管理,统筹安排使用。

  第三条 公路养路费等四费实行财政预、决算审批制度。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于每年12月10日前,按照规定编制下年度养路费收支预算,报经市财政部门批准后实施。年度终了后,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编制上年度养路费收支决算,报市财政部门审批。

  第四条 公路养路费等四费使用单位必须严格按资金渠道,在规定的开支范围与开支标准内使用,不得与单位其他资金和正常经费混淆,也不得擅自改变支出用途。应建立健全财务制度,严格会计核算程序,确保公路养路费等四费按规定的用途合理使用。

  第五条 养路费专项用于公路养护、建设和管理。重点建设资金作为国家资本金,按规定全部用于高速公路建设。客附费主要安排用于公路建设,并适当安排公路沿线客运站点建设。货附费专项用于高等级公路建设。

  第六条 公路养路费的使用范围为:

  (一)工程费:包括公路小修保养,大中修工程,水毁抢修及修复工程,公路改建工程,新建公路补助,高等级公路及其设施建设,公路渡口,公路绿化,道(渡)班房修建,县乡公路补助,养护和改善工程测设,养护施工机械和车辆设备购置,重点客运站点及客运设施的改造和建设,主要乡镇和重点旅游区客运站及客运设施的改造和建设补助等。

  (二)事业费:包括行政管理费,征收管理费,养护专用机械、构件、材料厂(场、库)建设,公路科研及技术开发,职工教育培训,路况及交通量调查,公路部门职工宿舍和养路段、站生产房屋的修建,路政管理和大桥的看守等。

  (三)其他费:包括安全、宣传、劳动保险,非固定职工的福利、奖励、医药、抚恤费,国家规定要缴纳的其他税、费等。

  第七条 公路养路费的使用安排比例:用于工程方面的费用比例,每年不低于总支出的百分之八十。用于事业费、其他费方面的总费用比例每年不得超过总支出的百分之二十。用于征收管理经费的比例应控制在养路费、客附费、货附费总支出的百分之三至百分之五以内。

  第八条 公路养路费使用单位应于每年11月底前,按照规定编制下年度支出预算,报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或经授权的公路管理部门审核平衡汇总后,送市财政部门核批。经核批后的支出预算,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及时下达到各单位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如收支预算出现较大增减时,可按上述规定程序调整年度预算。

  第九条 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对各区县(自治县、市)实行养路费分成管理制度并可实行超收分成办法。分成资金应按本办法第六条所列范围使用。为促进公路养路费的征收,超收分成资金部分可按10%的比例用于奖励,其余应作为生产发展基金。同时,应按有关规定严格支出预算管理。

  第十条 公路养护体制下放后,实行养路费按比例分成的单位(部门)对拨付分成资金的使用。首先,应贯彻干支公路兼顾,以干线公路为主;养护与改建兼顾,以养护为主的原则。其次,要严格按照公路养护体制下放协议中,国省道与县乡道资金的使用比例安排年度的支出计划。分成资金的各项支出不得超出本办法第六条所列范围。

  第十一条 年度计划中的新、改建和大中修工程应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做好建设前期工作,完善设计文件和工程概、预算的编审。要严格实行工程招标、分包、变更设计管理制度和工程监理制度,实行工程概、预算包干的办法。要合理组织施工,加强经济核算。完工后应及时办理竣工验收决算,并严格按批准的决算核销支出。对公路小修保养要全面推行经济承包责任制,逐步推行公路养护招标。

  第十二条 实行经费和工程概、预算包干的项目,年度终了后可按经费包干和预算包干的已完工程项目统一计算包干结余,包干结余按4:6的比例转为职工福利基金和生产发展基金。

  第十三条 县、乡公路养护和建设要继续执行“民办公助”、“民工建勤”、和“自建自养”的政策。其主要经费来源是征收的拖拉机、畜力运输车养路费,地方财政的补助,以及符合国家规定的其他集资。贫困地区不足部分可由市统筹安排的公路养路费给予适当补助。

  第十四条 由中央或市有权部门审定下达计划的公路工程项目所需材料、设备,应由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的招标办统一进行材料、设备的招标采购。

  第十五条 要严格执行国家的有关会计制度和财务管理的规定。公路养路费等四费的使用单位应根据下达的年度计划和工程项目预算编制财务用款计划,逐级上报审核。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据此按工程进度拨款。列入国家计划的公路建设项目,用公路养路费补助的部分,按基本建设财务制度进行管理。

  第十六条 对擅自变更设计,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增加项目预算,改变支出预算项目或超过公路养路费使用范围的单位,同级财务部门有权拒绝支付,上级财务部门有权拒绝拨付款项或实行预算约束性扣款。

  第十七条 公路养路费等四费的使用单位要按照要求和规定的时间办理年度会计决算,逐级上报到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后,报市财政部门审核、批复。

  第十八条 各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要定期和不定期地对公路养路费使用单位的年度预算执行情况、资金使用效益进行认真的检查,切实防止滥用、挪用和浪费。要把公路养路费支出是否符合规定的使用范围,作为检查、审核的重点内容。对严重违法违纪的行为,要按照有关法律和规定及时处理。

  第十九条 各级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公路养路费的使用进行监督、检查和审计时,被检查和审计单位、部门要积极配合,及时提供有关资料、账表和文件,主要汇报有关情况,保证审计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重庆市交通委员会负责解释。国家或上级行政机关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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