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财政部、海关总署通知:决定自1991年10月1日起,入境旅客、境外企业、新闻等常驻机械及常驻人员接、运进境的车辆,捐赠、赠送进境的车辆,其车辆购置附加费、海关不再代征,改由进境交通部门征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