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级以上市财政局、交通局、公路局:
现将《广东省汽车养路费超收资金计划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执行中遇有问题,请及时向省财政厅、省交通厅反映。
2004年8月20日
广东省汽车养路费超收资金计划管理暂行办法
根据财政部《关于养路费及公路建设基金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通知》(财工字[1996]30号)、省财政厅、省交通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汽车养路费地方切块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粤财综[2003]90号)、省交通厅、财政厅、审计厅、监察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公路建设补助资金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粤交规[2003]号),为规范汽车养路费超收资金的管理,确保公路规费征收任务的完成,保证公路养护和建设资金来源,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汽车养路费超收资金是指超额完成汽车养路费(简称养路费,下同)年度征收计划指标,并由省财政厅统一扣除省级防范化解金融风险准备金,水利建设基金和交警经费后的资金。养路费的超收资金纳入省级财政预算管理。
第二条 当年养路费超收资金结转下一年度使用,根据财务决算编列专项计划。
第三条 养路费超收资金使用实行分级管理,分成比例暂按现行切块包干分成比例执行,即:正常养路费部分,养路费包干投资切块比例在50%以下(含50%)的,正常超收部分按省四成、市(指地级市,下同)六成的比例由省、市分别安排使用计划;养路费包干投资切块比例在50%至100%(不含100%)的,按省三成、市七成的比例由省、市分别安排使用计划;养路费包干投资切块比例在100%以上的,由市安排使用计划。养路费提高标准部分超收的养路费全部由省统筹安排。属市安排使用的计划,由各市公路局提出使用建议计划,报市财政局会同交通局(委)审批,并报省财政厅、交通厅、公路局备案。属省统筹安排的,由省公路局提出使用建议计划,报省交通厅审核并综合平衡后报省财政厅审批。
第四条 若因特殊需要,经省财政厅、省交通厅报请省人民政府同意,可对当年养路费超收资金各市分成比例和使用范围进行适当调整。
第五条 各市养路费超收资金使用计划包括地养公路使用养路费超收资金部分。地养公路使用资金按照省财政厅、交通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汽车养路费地方切块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粤财综[2003]90号)中的十一条规定的比例,在各市养路费超收资金使用额中计提。其使用计划由市地方公路总站编制,并送市公路局汇总后,报市财政局会同交通局(委)审批。
第六条 养路费超收资金扣除省级防范化解金融风险金、水利基金和交警经费后的支出范围:1、公路养护和建设;2、市、县公路管理部门、征稽机构公用经费和专项经费补助;3、经省财政厅核准的全省交通专项性支出;4、经省政府批准的其他支出。其中第2项的支出不能超出各市超收资金分配数的15%.
第七条 各市不得违反养路费超收资金使用范围,不得使用养路费超收资金发放或变相发放实物和奖金。一经发现,省将按违规金额抵扣该市的正常切块资金,并按照国务院281号令第十七条及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八条 省公路局应于每年1月30日前汇总上一年度各市养路费超收数,制定超收资金省市分配计划,连同省统筹安排部分支出计划送省交通厅审核(批)平衡,省交通厅于2月15日前将计划审核,养路费省统筹收入中安排用于基本建设项目的支出,省交通厅应同时提供有关立项的依据。省财政厅审核通过后会同省交通厅报省政府审批。
第九条 省财政厅根据省政府批复对养路费超收省统筹支出计划进行批复,并会同省交通厅下达各市超收资金分配使用计划。
第十条 养路费超收市安排部分由省财政厅直接拨付到市财政局,省统筹部分根据计划分别拨省交通厅、公路局。
第十一条 根据《广东省汽车养路费地方切块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粤财综[2003]90号)规定,对不能完成省下达的养路费征收计划指标的市,按照养路费切块比例,相应扣减该市下一年度计划投资数。
第十二条 养路费超收资金的管理,应严格按照、省财政厅、交通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汽车养路费地方切块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粤财综[2003]90号)和省交通厅、财政厅、审计厅、监察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公路建设补助资金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粤交规[2003] 号)、省财政厅《广东省财政专项资金监督暂行办法》(粤财办函[2004]36号)等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本办法从二OO四年九月一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