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申办
第三章 使用与管理
第四章 罚则
第五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确保汽车维修质量和行车安全,培养和造就一批素质较高的汽车维修技工队伍,改善汽车维修服务质量,保护承、托修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重庆市汽车维修业技术工人上岗证》(以下简称《上岗证》)的申请、培训、考试、核发、使用与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市范围内从事汽车(摩托车)维修的技术工人,必须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获得《上岗证》,持证上岗。
第四条 汽车维修业技术工人《上岗证》培训与汽车维修各专业工种职业技能培训(以下统称“汽车维修业技术工人培训”)一并进行,统一大纲、统一教材、统一应知应会考试试题及评分标准。
第五条 重庆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实施本办法,其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领导、协调全市汽车维修业技术工人培训工作;
(二)编制审定汽车维修业技术工人培训教学大纲、教学计划、教材、考核复习资料及考试试题;
(三)审查认证汽车维修业技术工人培训机构;
(四)负责汽车维修业技术工人培训的考试工作,并签发《上岗证》。
第六条 万州、黔江开发区及各区、县(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指导下开展汽车维修业技术工人培训工作,并负责《上岗证》的发放及《上岗证》的日常管理、监督检查工作。
第二章 申办
第七条 《上岗证》按汽车维修专业工种主要分为:汽车维修工、汽车维修电工、汽车维修漆工、汽车维修钣金工、汽车维修轮胎工及摩托车维修工六种。
《上岗证》技术等级分为:初级、中级、高级、技师及高级技师五级。
第八条 申请《上岗证》应先向汽车维修业技术工人培训机构报名,并参加培训机构组织的汽车维修业技术工人培训。
第九条 申请《上岗证》应当填写《重庆市汽车维修业技术工人培训登记表》(见附件一),并向当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交符合规定的有关证件。
第十条 开办汽车维修业技术工人培训的机构,必须经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进行资格审查、认定合格后,方能从事汽车维修业技术工人培训,并接受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管理、监督及检查。
第十一条 申请汽车维修业技术工人培训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非市(部)级技工学校、职业中学汽车维修及相关专业毕业生及其它愿意参加培训人员均可申报初级技术工人培训。
(二)市(部)级技工学校、中等专业学校、职业高中汽车维修及相关专业毕业生;取得《初级上岗证》(或《初级技术等级证书》)后在本工种连续工作四年以上或具备八年以上本工种工龄的技术工人可申报中级技术工人培训。
(三)市(部)级高级技工学校、高等专业学校汽车维修及相关专业毕业生;取得《中级上岗证》(或《中级技术等级证书》)后在本工种工作六年以上或具备十五年以上本工种工龄可申报高级技术工人培训。
(四)取得《高级上岗证》)(或《高级技术等级证书》),且具备考评技师条件者,可申请技师任职资格考评。
(五)取得《技师上岗证》(或《技师合格证书》),且具备考评高级技师条件者,可申报高级技师任职资格考评。
(六)少数技术优秀确有专长或有突出贡献者,或参加国家和市级技术比赛获得名次,经培训机构审查并报当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批准,可不受条件限制申报升级培训。
申请升级培训的人员,还应出示《上岗证》(或《技术等级证书》)复印件。
第十二条 申请人经过培训后,可参加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组织的考试。
考试试题由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统一编制。考试科目分为技术业务理论(应知)和实际操作技能(应会)两类,应知以笔试为主,应会以实际操作为主。每个科目准许考试一次;考试不合格的,可补考一次;补考仍不合格的,应重新申请培训。
第十三条 申请人参加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统一组织的考试成绩合格的,由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签发《上岗证》,当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向申请人发放。
第三章 使用与管理
第十四条 汽车维修企业(业户)必须聘用持有效《上岗证》的技术工人从事汽车维修经营活动。
汽车维修业技术工人上岗时应将《上岗证》佩带于胸前。
第十五条 《上岗证》有效期为四年。《上岗证》有效期满前90日内,持证人应到发放《上岗证》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接受审验,合格的换发新证;不合格的,经培训考试合格后换发新证。
换证期间,持证人有接受新颁发的有关汽车维修的法规、技术标准、新技术等知识再培训的义务。
换证期间,持证人按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申报条件,达到升级标准的,必须重新参加高一级的汽车维修业技术工人培训,考试合格后,取得高一级的《上岗证》。
第十六条 持证人如更换服务单位,原《上岗证》作废,持证人应向新单位所在地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办理异动手续,发放新的《上岗证》,才能重新上岗。
第十七条 外省、(市)转入我市的汽车维修技术工人,本人持有原所在地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签发的《上岗证》或劳动部门签发的《技术等级证书》,当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予以认可,换发本市同类同级《上岗证》证件。
第十八条 《上岗证》遗失或损毁的,经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审核并在有关新闻媒体公告作废后补发新证。
第十九条 《上岗证》由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统一式样(见附件二)负责印制、发放管理。
第四章 罚则
第二十条 违反本办法《上岗证》管理行为的,按交通部有关规定和交通部1998年3号令第十七条规定进行处罚。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重庆市交通局劳动人事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过去颁布的上岗证管理规定有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