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十堰市道路交通安全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工作职责规定》的通知

更新时间:2019-12-09 23:53 找法网官方整理
导读: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十堰市道路交通安全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工作职责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二○○五年七月十四日十堰市道路交通安全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工作职责规定...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十堰市道路交通安全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工作职责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五年七月十四日

十堰市道路交通安全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工作职责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道路交通安全法》,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督促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切实履行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职责,强化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监督管理,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确保道路交通有序、安全、畅通,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市道路交通安全领导小组是在市人民政府领导下,由市人民政府各相关部门组成,负责全市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非常设机构。

第三条 市道路交通安全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在依法履行各自职责的同时,应严格按照本规定,切实做好道路交通安全工作。

第二章 共同职责

第四条 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共同职责

(一)认真学习、宣传、贯彻、执行《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履行法律赋予的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职责,做好本系统的道路交通安全工作;

(二)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认真研究解决本系统的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存在的重大问题;

(三)建立健全本系统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机构,落实安全管理人员;

(四)建立健全本系统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责任制,严格责任追究制度,确保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落实到位;

(五)适时组织、参与交通安全检查,及时发现、消除或整改道路交通安全隐患,防止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

(六)根据本系统的工作特点,制定预防和处置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应急预案,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损失;

(七)积极主动地协助其他部门做好道路交通安全工作;

(八)适时向市道路交通安全领导小组或市道路交通安全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本系统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情况,对全市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提出建议;

(九)完成市领导、市道路交通安全领导小组决定的其他道路交通安全工作任务。

第三章 部门职责

第五条 市公安局

(一)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负责组织实施全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二)组织制定、实施全市道路交通安全年度工作计划,并严格按规定对全市各地、各部门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情况进行考核、评估,落实有关奖惩制度;

(三)负责组织、指导全市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工作,广泛深入地开展交通安全"进社区、进企业、进学校、进农村、进家庭"的活动,不断提高全民交通法制意识和交通安全意识;

(四)负责组织、指导全市道路交通秩序管理工作,依法查处各种道路交通违法行为,确保道路交通安全、有序、畅通;

(五)负责组织、指导全市道路交通事故的预防处置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重特大交通事故的发生,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六)依法负责组织、指导全市机动车、非机动车的注册登记、检验和机动车驾驶员的考试发证工作,确保各种上路行驶车辆的技术状况良好;

(七)负责组织、指导全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执法监督检查工作,严格查处各种执法过错行为,确保广大交通参与者的合法权利;

(八)负责组织、指导各地依法对影响道路交通安全的"人、车、路"等各个环节的安全监督管理,及时发现、报告全市重大道路交通安全隐患,并向有关部门、单位下达整改通知书,督促限期整改;

(九)负责对全市道路交通安全情况的综合统计、分析、报告及信息发布,定期向市政府、市道路交通安全领导小组报告全市道路交通安全情况,提出工作建议;

(十)履行市道路交通安全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责,负责市道路交通安全领导小组日常事务的组织协调工作。

第六条 市委宣传部

(一)组织、指导全市新闻媒体宣传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规章,报道全市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先进典型及重大活动;

(二)组织、指导新闻单位对全市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实施舆论监督;

(三)协同市公安局发布市道路交通安全工作重大事项的公告和通报。

第七条 市政府法制办

(一)负责监督检查《道路交通安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普及教育工作,推动全市道路交通安全的法制建设;

(二)对市政府出台关于道路交通管理的决定和部门规范性文件中涉及的道路交通安全问题审查把关,督促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落实;

(三)协同市政府相关部门对道路交通安全执法进行监督检查,协调市政府相关部门道路交通安全执法工作。

第八条 市发改委

(一)负责全市机动车生产的宏观调控;

(二)严格车辆产品公告送审,加强事前审查,严把生产准入关,建立产品审查工作规范和责任倒查制度,加强车辆产品审查专业队伍建设,确保送审质量;

(三)会同公安、工商、交通、质监等部门督促市内机动车生产、改装企业如实进行产品技术参数标定,严肃查处"大吨小标"行为;

(四)会同工商、质监部门加强市内机动车出厂合格证的管理,查处买卖、伪造出厂合格证等违法行为。

第九条 市经委

负责全市综合交通运输的组织、协调,协同有关部门共同做好道路交通安全工作。

第十条 市监察局

(一)依法对行政监察对象履行道路交通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实施监察;

(二)会同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公安、交通等部门对一次死亡5人以上特大道路交通事故进行调查,对特大责任事故的责任人作出纪律处分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督促各级监察机关做好重大事故的调查处理和责任追究工作;

(四)适时通报或通过新闻媒体公布对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负有管理责任人员的处理情况,发挥教育警示作用。

第十一条 市交通局

(一)负责全市道路规划和国省道干线道路的建设与养护维修,及时整治和消除道路隐患,完善道路标志、标线和交通安全设施,确保道路完好;

(二)负责全市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机动车修理、公路客运行业管理,并依法履行行政许可管理职能,督促客运驾驶人员认真履行安全职责;

(三)严格道路运输经营者从业资格审查,严把运输市场准入关、营运车辆技术状况安全关以及营运驾驶员从业资格关,引导运输企业实行股份制联合经营,指导运输企业、客运站场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范运输市场经营秩序;

(四)严格客运班线管理,严禁审批三级以下山区公路达不到夜间安全通行条件的夜间客运班线,并监督客运企业落实客运班车夜间运行的规定;加强对出租车辆从业人员的教育管理,监督出租车企业落实各项安全措施和制度。

(五)认真做好公路的规划设计,实行公路规划、设计工作的交通安全论证制度和质量验收制度,确保新建、改建、扩建道路的交通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

(六)负责组织实施全市机动车超载、超限的路面治理工作,依照《公路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的规定,对超限车辆进行检测、卸载和处罚,同时加强货物装载源头管理,建立超限行为通报、公示和登记制度;

(七)严格对从事危险化学品运输的企业、车辆、从业人员的安全管理和资格认定,严肃查处违规运输危险化学品的有关企业和业户;

(八)加强与气象部门的联系,及时向驾驶员发布道路气象信息,遇有恶劣气候,做好除雪除冰等道路维护工作,配合公安部门实施交通管制;

(九)按照交通部《公路安全保障工作实施暂行技术要求》在各级政府的领导下,会同公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做好危险路段的整治工作;

(十)配合公安、宣传、教育、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做好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工作。

第十二条 市建委

(一)负责全市城市道路的规划建设和养护维修,及时整治和消除道路隐患,协助公安交通部门做好城市道路标志、标线和交通安全设施设置工作,确保城市道路完好;

(二)认真做好城市道路的规划设计,协助做好交通安全论证和质量验收工作,使新建、改建、扩建道路的交通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配套建设;

(三)依法履行对全市城市公共交通行业监督管理,督促市公共汽车公司等城市公共交通客运单位认真落实道路交通安全责任;

(四)配合公安等部门加强对公共汽车公司进行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工作;

(五)协同公安部门加强对公共车辆和驾驶员的源头管理,配合公安、发改委、质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做好公交车辆的报废工作,确保公共汽车技术状况完好。

第十三条 市农机局

(一)负责全市农业机械安全监理工作,拖拉机(变型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推土机、挖掘机、装载机等农用机械牌证的核发、检验工作;

(二)会同公安、交通、质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对达到报废标准的上道路行驶的拖拉机等农业机械,采取措施强制报废,确保农业机械技术状况达到安全技术标准;

(三)依法对使用拖拉机(变型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推土机、挖掘机、装载机等农业机械,以及从事农业机械驾驶培训、农业机械维修的单位、个人履行行政许可职能;

(四)负责对农业机械驾驶学校的监督管理,负责农业机械驾驶员考试,驾驶证核发、审验工作,管理农业机械驾驶员队伍;

(五)会同工商、质监等部门加强对农业机械维修行业的监督管理;

(六)参与农业机械在道路以外通行时发生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协助有关部门查处有关责任人员;

(七)负责组织对全市农机安全监理的执法工作进行检查,纠正执法过错行为,查处有关责任人员;

(八)会同公安、交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做好农业机械跨行政区域作业工作,维护作业秩序,提供便利和服务,并依法实施安全监督管理;

(九)会同公安、宣传、教育、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做好农业机械驾驶员的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和管理工作。

第十四条 市司法局

(一)负责组织实施全市《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普及教育工作,将学习、宣传、普及《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配套法规纳入普法教育内容,并协同公安、宣传、教育、交通、建设、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深入开展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活动;

(二)积极为交通事故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依法为符合受援条件的交通事故当事人提供法律援助。

第十五条 市卫生局

(一)与公安部门实行"警医联动",建立完善市、县二级道路交通事故紧急抢救联动机制;

(二)负责指挥、协调重大交通事故的医疗救治工作;

(三)督促全市医疗机构为交通事故伤员开辟"绿色通道",依法履行及时抢救职责,严肃查处对因未及时支付抢救费而拖延救治造成严重后果的医疗机构有关责任人员;

(四)指导、监督各医疗机构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收取交通事故伤员的抢救治疗费用,严禁乱收费、乱开处方,增加交通事故当事人的经济负担;

(五)协同公安部门做好交通事故伤员急救知识的宣传普及工作,提高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自我救护水平。

第十六条 市教育局

(一)负责指导全市学校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指导督促各级各类学校建立健全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

(二)负责指导各级各类学校开展道路交通安全教育,将道路交通安全知识纳入中小学校的课程建设之中,加强中小学生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安全常识的教育;

(三)协同公安交警等部门深入开展"交警护学岗"创建活动,积极协调改善学校周边的道路交通安全环境,落实各中小学校学生上、放学护路队工作;

(四)指导各级各类学校加强集体出游等活动的交通安全管理,防止发生学生集体出行的交通安全事故。

第十七条 市工商局

(一)负责依法办理营运企业和交通运输经营户的登记管理;

(二)协同公安、交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取缔不符合国家车辆生产技术标准的生产企业和销售网点;

(三)配合商务、质监、公安、发改委等部门排查非法改装汽车企业,对不按照规定解体报废车辆的回收企业依法进行处罚。

第十八条 市质监局

(一)负责全市机动车生产、改装企业严格按照国家强制性标准组织生产,查处不按国家规定的机动车技术规范标准生产、改装和销售机动车的违法行为;

(二)依法对机动车生产、改装企业的产品质量进行监督,引导企业建立标准体系、计量检测体系、质量保证体系,严厉查处未经检测出具机动车出厂合格证的违法行为;

(三)协同发改委、工商、公安等部门严厉打击非法拼装、制售假冒伪劣机动车的违法行为。

第十九条 市安监局

(一)将道路交通安全纳入安全生产重要内容,依法履行安全监管职能;

(二)监督、协调全市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督促有关部门(系统、单位)认真履行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职责;

(三)负责牵头组织公安、交通等部门,对全市危险化学品进行专项整治,确保危化物品运输安全;建立健全全市泄漏事故现场施救联动机制,加强对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企业的安全监督;

(四)会同公安、交通、监察部门研究制定道路交通事故责任倒查追究和行政处罚的相关规定;受市政府委托,对一次死亡5人以上特大道路交通事故实行责任倒查;

(五)依照《安全生产法》有关规定,督促有关部门和单位认真落实新、改、扩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和安全技术措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第二十条 市保险行业协会

(一)协调、督促全市所属会员公司机动车保险业务的健康发展,维护保险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二)督导各会员公司依法合规经营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和承运人责任保险业务,严禁违背投保人意愿,将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与机动车其它险种捆绑销售;

(三)强化行业自律,规范保险市场,严格按保监局的规定,依法推行机动车保险费率浮动制度;

(四)督促各会员公司认真做好防灾救灾防事故工作,充分发挥保险的社会管理功能。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各县、市、区道路交通安全领导小组可参照本规定制定、明确相关成员单位的工作职责。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由市道路交通安全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所称的"以上"、"以下",均含本数。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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