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清理整顿城市出租汽车等公共客运交通实施方案的通知

更新时间:2019-12-09 05:38 找法网官方整理
导读:
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我省城市公共客运交通是由公共汽车、小公共汽车、出租汽车等组成的客运体系,部分城市还包括机动...

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我省城市公共客运交通是由公共汽车、小公共汽车、出租汽车等组成的客运体系,部分城市还包括机动三轮车和人力三轮车等,其正常运行对国民经济发展,保持社会稳定,方便人民生活具有重要作用。但是,我省城市公共客运交通也存在着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一是二轮摩托车、残疾人专用车、微型货车等非法客运活动泛滥,客运交通市场混乱,损害合法经营者的权益;二是收费项目繁多,客运车辆多次重复检审、交纳城市通行费等,加重了企业和从业人员的负担;三是部分出租汽车经营单位与驾驶员之间的经济关系不规范,以包代管、以罚代教的现象较严重;四是部分城市无城市公共客运规划,随意有偿出让和转让出租汽车经营权,有的企业、个人私下倒卖经营权牟取暴利、引发纠纷,造成客运秩序混乱;五是部分城市客运车辆车况较差,超龄服役、超载运行,存在安全隐患;六是部分小公共汽车运营不规范、乱窜线、乱停靠,随意拉客、甩客、宰客;七是城市部分出租汽车、小公共汽车与公共汽车的发展缺乏统一规划,多头管理、地域分割、争抢客源,加剧了城市公共交通的拥堵状况。上述问题的存在,严重影响了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秩序,影响了城市的整体形象和城市功能的发挥。因此,必须对城市公共客运交通进行清理整顿。为了做好这次清理整顿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交通部等部门关于清理整顿城市出租汽车等公共客运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9]94号)精神,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贵州省清理整顿城市出租汽车等公共客运交通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二○○○年一月二十八日

  贵州省清理整顿城市出租汽车等公共客运交通实施方案

  为做好我省清理整顿城市出租汽车等公共客运交通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交通部等部门关于清理整顿城市出租汽车等公共客运交通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9]94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清理整顿的指导思想和目标

  清理整顿的指导思想是:以规范城市公共客运交通市场为中心,坚持“统筹考虑、远近结合、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的原则;实行公共客运交通优先发展的战略,发挥国有公共客运交通骨干企业主导作用,形成以公共汽车为主体,小公共汽车、出租汽车为补充的城市公共客运交通格局;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规范运作的城市公共客运交通市场体系。

  清理整顿的总体目标是:提高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的服务质量和管理水平;清理收费项目,减轻经营者负担,规范营运秩序,改善经营环境,确保行业稳定;积极营造统一管理、多家经营、开放市场、有序竞争的城市公共客运交通市场;为城市人民提供方便、快捷、安全的公共客运交通服务。

  二、清理整顿的主要内容

  (一)坚决取缔非法营运,维护公共客运秩序。

  城市人民政府要组织领导建设、交通、公安、工商等部门,统一部署开展取缔非法营运专项治理工作,坚决堵住非法营运车辆的源头。在非法营运车辆活动泛滥的车站、机场、公交线路沿线、大型客流集散点和城乡结合部,对非法营运的摩托车、客货两用车、残疾人专用车、通勤车、伪造营运证照的小客车、驻点营运的异地出租汽车和其他社会车辆,要从严查处,坚决取缔。对查获的非法营运车辆,应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长途客运车辆只能按规定在长途客运站点内载客,禁止在城市道路上随意停靠和载客。从事长途客运的小客车和轿车,也必须在规定的长途客运站点内停靠和载客。

  (二)清理收费项目,减轻企业和从业人员经营负担。

  地方各级财政、物价部门要会同建设、交通、公安等部门,对涉及公共汽车、小公共汽车、出租汽车等公共客运车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项目进行清理。除法律、法规,国务院,财政部、国家计委,省人民政府及省财政、物价部门批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外,其他涉及公共客运车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政府性基金项目应一律取消。对符合国家规定的涉及公共客运车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项目,不得擅自扩大征收范围和提高征收标准;对于国家已明令取消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项目,不得继续征收,违者要予以严肃查处。

  要加强对公共汽车、小公共汽车、出租汽车的各种检验、检测及其收费的管理。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对公共客运车辆进行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检验、检测,并收取费用。清理整顿期间,一律不得出台涉及公共汽车、小公共汽车、出租汽车等公共客运车辆的新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项目。根据国办发[1999]94号文件精神,今后确需开征涉及公共汽车、小公共汽车、出租汽车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应一律报经财政部、国家计委批准;确需开征涉及公共汽车、小公共汽车、出租汽车的政府基金项目,应一律报经财政部批准,重要的项目还要经财政部报国务院批准。

  (三)规范经营行为,稳定职工队伍。

  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的主管部门要加强对企业经营资质的开业审查和年度复审。清理整顿期间,要对经营者经营资质进行一次全面复审。

  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范经营者承包、租赁等经营形式,逐步实行行业格式合同,加强合同监管。要建立竞争、激励、约束机制,开展普法教育,强化业务培训,加强职业道德教育,严格执行服务规范,提高从业人员的整体素质。

  (四)进一步规范经营权的有偿出让和转让。

  已实行经营权有偿出让和转让的城市,要依据有关规定,针对经营权有偿使用和管理存在的问题进行清理,严格规范经营权有偿出让和转让行为。清理整顿后,确需保留有偿出让和转让经营权的城市,经省建设、交通、财政、物价部门审核后,重新报省人民政府审批。对私下转让经营权及其他扰乱经营权管理的单位和个人,要严肃处理并收回其经营权。经营权出让的全部收入以及按规定比例上交的转让费增值部分按规定上交地方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城市道路和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的场(厂)、站、点与管理设施的建设,扶持国有大中型公共客运交通骨干企业的发展。要逐步建立和完善公共汽车、小公共汽车线路专营权管理,确保专营权不受侵犯。

  未实行经营权有偿出让和转让的城市,清理整顿期间一律不得实施经营权有偿出让和转让。擅自实行经营权有偿出让和转让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五)要加强城市公共客运交通市场的宏观调控和统一监管,实行在同一城市统一规则,统一市场准入制度,统一财税、经济和技术政策,统一执法尺度,统一服务质量标准的方针,切实解决部门之间、城乡之间分割公共客运市场的问题。要加强城市公共客运交通法制建设的步伐,完善城市公共客运交通法规体系,各级人民政府要有计划地制定相应的规章,依法管理城市公共客运市场。凡是办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证,根据乘客要求往返于本地与外地之间跨区域合法营运的城市出租汽车,任何客运管理部门都不得以任何理由进行处罚。

  在清理整顿工作中,各有关部门要依照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依法行政、文明执法,相互支持、配合,管理好城市公共客运交通市场。要稳定城市的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充分发挥其管理职能。在清理整顿工作中,不得重新设置管理机构。

  (六)整顿城市道路交通秩序。

  公安部门要在建设、交通等部门配合下,严格管理、严格执法,集中力量解决出租汽车、小公共汽车和两轮摩托车、残疾人专用车及其他车辆影响交通秩序的突出问题。要加大宣传力度,培养、增强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法制观念。要在道路空间和时间的使用上优先公共汽车通行。

  建设、交通部门应会同公安等部门在机场、车站、客流集散地等公共场所,规划建设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的专用候车场、站、点,为乘客提供便利。

  (七)要做好宣传动员工作,让广大群众了解中央和省人民政府关于清理整顿城市公共客运交通工作的目的、目标、重点和要求,取得社会广泛支持。对非法客运经营者要做好宣传教育工作,帮助他们认识错误,支持政府的各项整顿措施。对经教育后仍坚持搞非法客运的,一律予以取缔。公安部门对少数人借机煽动群众闹事、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应坚决制止,对煽动闹事者必须坚决依法查处。

  三、加强组织领导,确保清理整顿取得明显成效

  (一)为了切实加强清理整顿城市公共客运交通工作的组织领导,省人民政府已成立领导小组,指导、监督和检查全省清理整顿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承担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省建设厅)。为便于开展工作,领导小组设清理和整顿两个分组。清理分组由省财政厅、省物价局、省工商局组成,负责抓好收费清理方面工作。整顿分组由省建设厅、省交通厅牵头负责。各有关部门要按各自的职责分工做好工作,加强协调和配合。清理整顿工作结束后,公共客运交通市场的管理要继续完善,要作为一项长期工作继续抓好。

  (二)各地(州、市)、县(市、区)应成立相应的清理整顿城市公共客运交通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领导本地区的清理整顿工作,并根据国办发[1999]94号文件精神和本实施方案制定工作措施,报省清理整顿公共客运交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各地要定期向省清理整顿城市公共客运领导小组报告工作进展情况。

  (三)贵阳是全省的门户和窗口,其城市公共客运交通近年来发展态势很好,但是存在的问题也最集中。搞好贵阳市的公共客运交通管理在省内具有重要的示范和带动作用,对全省城市管理和发展影响很大。因此,贵阳市城市公共客运交通清理整顿是这次清理整顿工作的重点。贵阳市的清理整顿工作要将重点放在取缔市区内非法营运的残疾人专用三轮车、普通二轮摩托车、货运汽车经营客运等。对残疾人专用三轮车、普通二轮摩托车非法从事客运的,公安、城管、工商、客运管理部门要坚决予以取缔;对货运汽车非法从事客运的,交通部门要采取有力措施,坚决予以取缔。对合法经营的小公共汽车、出租汽车驾驶员的不良经营行为,也要进行全面整治,规范营运秩序,提高服务质量。对未取得合法出租汽车经营权的城市汽车客运行为,也必须坚决取缔。

  四、清理整顿工作的时间安排

  全省清理整顿出租汽车等公共客运交通的工作分三个阶段进行,要在上半年内全面完成。

  第一阶段:从现在起至2000年春节前为宣传阶段,各地要利用新闻媒体和其他各种宣传工具,广泛进行宣传,做到家喻户晓。

  第二阶段:2000年春节后至5月底,重点取缔非法营运,清理取消各种乱收费,推行规范化服务,提高服务质量,通过清理整顿,使城市公共客运交通市场秩序明显好转,基本实现清理整顿的目标。

  第三阶段:2000年7月以前,由各地、州、市人民政府(行署)组织力量对本地区清理整顿工作情况进行检查验收。省清理整顿城市公共客运交通工作领导小组对各地清理整顿情况进行抽查;对没有完成清理整顿任务的,要通报批评和追究有关负责人的责任,并责令限期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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