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平市规范出租汽车行业管理专项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更新时间:2019-12-09 04:19 找法网官方整理
导读: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南平市规范出租汽车行业管理专项治理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二○○六年七月十九日南平市规范出租汽车行业管理专项治理...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南平市规范出租汽车行业管理专项治理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七月十九日

南平市规范出租汽车行业管理专项治理工作方案

  为加强和规范出租汽车行业管理,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监察部和国务院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关于2006年纠风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20号)、建设部、监察部等七部委《关于规范出租汽车行业管理专项治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建城(2006)107号),以及建设部、财政部等部委关于打击“黑车”、减轻出租汽车司机负担、清理收费等方面的部署要求和省上的工作部署,决定在全市开展规范出租汽车行业管理专项治理工作,现提出如下工作安排:

  一、提高认识,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

  出租汽车是城市的重要窗口行业,其服务水平直接影响城市的形象。近年来,各县(市、区)、各有关部门高度重视清理整顿出租汽车市场工作,制定落实各项政策措施,着力规范行业管理,出租汽车行业基本保持了稳定健康的发展态势。但工作力度不平衡,还存在不少薄弱环节和问题。出租汽车经营权有偿出让工作清理和规范不够落实,非法营运车辆屡禁不止,少数执法部门及执法人员对出租汽车司机乱罚款,部分城区出租汽车招呼站及停靠点较少,一些出租汽车企业经营行为和劳动用工不规范,出租汽车司机服务意识淡薄,整体服务质量不高。近期燃油价格连续上涨,增加了出租汽车经营成本,导致一些矛盾加剧。由于出租汽车行业具有流动、分散等特征,对这些问题处理稍有不慎,就可能影响出租汽车行业的发展和社会稳定。因此,各县(市、区)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规范出租汽车行业管理的重要性、紧迫性,从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认真组织开展规范出租汽车行业管理专项治理工作,采取有效措施,着力解决存在的突出问题,促进出租汽车行业稳定健康发展。

  为强化领导,我市由出租汽车和农村客运行业稳定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督查全市出租汽车行业管理专项治理工作。各县(市、区)要根据当地的实际,制定专项治理工作方案,明确目标和任务,认真组织实施。

  各县(市、区)在专项治理工作中,要进一步完善工作机制,抓好各项措施的落实。要建立工作报告制度,及时把各地的工作进展情况、制度建设情况、问题查处及责任追究情况、存在问题和解决措施等,向南平市出租汽车行业管理专项治理工作办公室(挂靠在市交通局)报告(格式见附件1-6)。要建立责任追究制度,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加大责任追究力度,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对违反规定、工作不力或引发群体性事件的,要依法依纪严肃追究相关负责人的责任。

  二、专项治理工作的指导思想和治理目标

  开展专项治理工作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标本兼治、纠建并举”的方针,以清理出租汽车经营权有偿出让、减轻出租汽车从业人员负担、打击非法营运、清理规范收费为重点,进一步规范出租汽车行业管理,着力解决存在的突出问题,建立健全长效管理机制,促进出租汽车行业稳定健康发展。

  通过开展专项治理工作,要达到以下治理目标:一是对出租汽车乱收费、乱罚款、乱扣车的行为基本得到纠正,从业人员负担明显减轻;二是非法营运现象得到遏制,市场环境明显改善;三是出租汽车服务质量明显提高,诚信建设活动全面开展;四是长效管理机制逐步建立。

  三、专项治理的工作重点

  (一)进一步清理出租汽车经营权有偿出让

  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办发(2004)81号和闽政办发(2005)79号文件要求,严格清理出租汽车经营权有偿出让政策。在全国和我省出租汽车经营权有偿出让清理验收结束前,所有城市一律不得新出台出租汽车经营权有偿出让政策。已实施经营权有偿出让的城市,要在深入调查研究、充分听取社会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对经营权有偿出让数量、金额、期限、审批程序、出让金用途以及经营权转让、质押、权属关系等进行全面清理和规范,妥善处理好历史遗留问题,并将清理情况逐项按附件1格式于7月30日前上报南平市进一步规范出租汽车行业管理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

  (二)全面清理针对出租汽车的收费

  一是严格清理涉及出租汽车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未经国务院、省政府及其财政、价格部门批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均属乱收费,一律予以取消。不得向出租汽车企业和司机收取运输管理费、客运管理费、治安费、特殊行业审验费、机动车辆排污费、城市公用事业附加费等业已取消的收费项目。各县(市、区)、各部门一律不得出台新的面向出租汽车的收费项目,需要保留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经省财政、物价部门重新核实,提交省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凡公布以外的项目一律不得收费。

  二是制止重复检验检测和收费。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对出租汽车进行定期安全技术检验所收取的检验费,必须按照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加强和规范我省机动车牌证工本费和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考试费等收费标准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闽价(2005)费84号)规定收取检验费。除机动车安全检验机构依法对出租汽车进行安全技术等方面的检验并收取检验费以外,其他部门和单位一律不得对出租汽车进行各种强制性的安全、性能等检验检测并收取费用。

  各县(市、区)要在7月30日前按附件2格式上报出租汽车各类收费情况,8月10日前按附件3格式上报出租汽车收费清理情况。

  三是规范出租汽车交通违法行为处罚。要采取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方式,纠正出租汽车交通违法行为。对不影响安全畅通的轻微交通违法行为,要更多地强调宣传教育,不能简单地以罚代管。对出租汽车司机交通违法行为实施处罚时,不得附加收取交通违章公告费、登报费、拖车费、学习资料费、安全教育培训费等费用。

  四是建立运价与油价联动机制。对出租汽车因燃油价格上涨增加的成本支出,要按照政府、企业、乘客和出租汽车司机共同合理分担的原则,通过调整运价、收取燃油附加费、减少收费、企业让利降低管理费用等予以消化。物价、交通主管部门要根据市场供求、出租汽车企业和司机成本收益状况以及社会承受能力等因素,综合考虑燃油价格上涨增加运营成本的情况,对出租汽车运价水平和计价结构等适时适度进行调整,有效化解油价上涨对出租汽车造成的影响。各县(市、区)要于8月10日前按附件5要求上报应对油价上涨措施情况。

  (三)集中开展打击非法运营专项整治行动

  各县(市、区)要依照建城(2006)121号文件的具体要求,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开展打击“黑车”专项整治行动工作方案,把打击各类车辆非法运营作为维护出租汽车行业稳定的一项重要工作,集中开展打击整治行动。全面清除非法营运的轿车、摩托车、客货两用车、无营运证照或伪造营运证照客运车辆、驻点营运的异地出租汽车和其他从事非法运营的社会车辆。切实改善经营环境,保障出租汽车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进一步建立健全打击非法营运的执法队伍和长效工作机制,防止出现反弹。

  开展集中打击“黑车”专项整治行动可参照延平区的做法,在当地政府的组织领导下,各职能部门要密切协作,相互配合,统一行动,形成工作合力,确保专项治理工作取得实效。各县(市、区)于8月10日前按附件4的要求上报打击非法营运活动情况。

  (四)进一步规范出租汽车企业的经营行为

  各地要根据实际情况,理顺和规范出租汽车企业与司机的关系,引导督促出租汽车企业制定合理的出租汽车承包费、管理费标准,规范折旧费用计提等行为。加大对经营企业的监管力度,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出租汽车承包费最高限额,合理调整出租汽车企业与司机的收益分配关系。坚决制止企业利用出租汽车经营权、以车辆挂靠、一次性买断等形式,收取“风险抵押金”、“财产抵押金”、“运营收入保证金”和“高额承包”等方式向司机转嫁投资和经营风险。已经收取的,必须限期全额返还。拒不返还的,要追究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责任。企业不得强制要求出租汽车司机缴纳各类协会会员费、资格培训费、资料费、报刊杂志费以及购买防盗网、机油、行驶里程记录仪、GPS设备、座垫椅套等产品,不得指定出租汽车维修厂家,强制司机购买各类商业保险等。对“以包代管”、“一包了之”的挂靠、租赁、承包等合同,要进行引导,逐步规范。依法理顺企业与司机的劳动用工关系,企业必须与司机签订劳动合同。出租汽车企业要依法参加社会保险,按规定为司机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失业等保险费

  (五)加强对国家工作人员的监管,严肃查处侵犯出租汽车从业人员合法权益的行为

  要严肃查处公务人员充当非法运营“保护伞”的行为,对公务人员徇私舞弊、私养“黑车”的,要严肃处理,依法依纪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对于乱收费、乱罚款、乱扣车等行为,要严肃追究有关部门负责人的责任。

  (六)营造良好的出租汽车经营环境,提高服务质量与水平

  要结合实施“畅通工程”活动,完善道路网络,科学设置营业设施,为出租汽车创造良好的运营环境。加强对出租汽车营业站(点)的建设与管理,确保在机场、车站、码头、景点、饭店、宾馆、商场等客流集散地按规定设立出租汽车营业站、服务中心等服务设施,改善出租汽车的乘车条件和司机的保障条件。公安机关要加强交通组织管理,调整优化出租汽车停靠站点,科学制定涉及出租汽车的限时、禁行、禁停、禁止上下等交通组织和管理措施。对单一禁止或限制出租汽车通行的管制措施,要及时研究调整。以维护乘客权益、适应乘客需求为目标,着重抓好出租汽车的服务规范,重视乘客的投诉和举报,依法查处拒载、甩客、绕道、乱收费、车容差等行为,使出租汽车的文明规范服务水平不断提高。

  四、专项治理工作的时间安排

  根据全省出租汽车专项治理工作的时间安排,我市出租汽车专项治理工作分三阶段进行:

  (一)动员部署阶段。2006年7月20日前,各县(市、区)根据本方案的要求,建立健全组织领导机构和工作机制,制定本辖区出租汽车行业管理专项治理工作方案,完成对专项治理工作的动员部署。

  (二)全面整治阶段。2006年7月20至8月10日,全面开展清理整顿出租汽车经营权有偿出让,清理各项收费、打击“黑车”、规范出租汽车企业经营行为、查处侵犯出租汽车从业人员合法权益等事宜。各县(市、区)按照实施方案的要求,对于存在的问题要下达整改通知书,提出整改要求和期限。8月10日前,各县(市、区)将本地出租汽车行业管理专项治理工作情况以书面形式上报南平市出租汽车行业管理专项整治工作办公室。

  (三)验收阶段。2006年8月中下旬,省进一步规范出租汽车行业管理工作协调小组将对我市开展规范出租汽车行业管理专项治理工作进行检查验收,为2006年10月国家出租汽车行业清理整顿部际联席会议组织的验收做好准备。

  附件:1.出租汽车经营权出让情况表

  2.出租汽车收费情况表

  3.出租汽车收费清理情况表

  4.打击非法营运情况表

  5.出租汽车行业应对油价上涨措施情况表

  6.出租汽车专项治理工作部署情况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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