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运管处、各三级以上客运企业:
为进一步落实自治区交通厅、公安厅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推广使用营运客车安全管理系统和GPS车辆监控系统或汽车行驶记录仪的通知》(交综合[2003]78号)的精神,加快我区道路运输行业GPS车辆监控系统建设步伐,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运管处和运输企业应在当地交通主管部门的指导、协调下,加快规划和建设本市或本企业的GPS车辆监控中心和GPS车辆监控系统。
二、各单位建设的GPS车辆监控系统应以加强对客运车辆和驾驶员的动态监控为主要目的,能够对车辆的位置、行驶速度、行驶路线进行实时监控,其功能要求可在我局制定的《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运输行业GPS车辆监控系统功能要求和建设规范(试行)》的基础上进行增减或适当降低监控要求。
三、各运输企业安装使用的GPS车辆监控系统必须有自己的GPS车辆监控中心和系统平台或使用当地企业建立的或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主导建立的GPS车辆监控系统平台。
广西壮族自治区公路运输管理局
二00四年十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