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营运车酒驾 罚五千元
更新时间:2019-12-04 01: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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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贵州省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罚款规定修正案(草案)》提出,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以5000元罚款。
前天,贵州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的《贵州省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罚款规定修正案(草案)》提出,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以5000元罚款。
据介绍,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罚款幅度,结合我省实际,修正案(草案)提出,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以1500元罚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以2000元罚款。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以5000元罚款。
修正案(草案)还提出,公路客运车辆超过核定载客人数未达20%的,处以500元罚款;超过20%的,处以2000元罚款。伪造、变造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驾驶证的,处以3000元罚款;伪造、变造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的,处以2000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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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未随身携带机动车驾驶证的,无论驾驶人在行驶过程中违法与否,均不得继续驾驶该车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扣留机动车,通知驾驶人提供驾驶证。根据所提供驾驶证的不同情形分别进行处理。
a)如若提供的驾驶证真实、合法并且在驾驶时无任何违法行为的,给予警告或 20-200元的罚款,及时退还机动车;
b)如若提供的驾驶证真实、合法但在驾驶时有违法行为的,根据其违法的情况和未随身携带驾驶证一并予以处罚,并及时退还机动车;
c)如驾驶人不能提供真实、合法的机动车驾驶证,视为无证驾驶,可按照以上情形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