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马鞍山出台审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指导意见

更新时间:2015-04-22 14: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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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在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中,当事人提供虚假证据的现象较为普遍,保险公司由于取证困难也难以提供反证。《指导意见》对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辅助器具费等具体赔偿项目规定了较为明确的赔偿标准和较严格的证据标准,遏制为提高赔偿标准、获取更多利益而制作、提供虚假材料的违法违规行为,有利于维护车险诉讼环境。

  近日,安徽省马鞍山市出台《关于审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的指导意见》,对容易引发包括保险公司在内的诉讼各方当事人争议的焦点问题予以明确,着力解决车险理赔诉讼的多项难题。

  一是规范司法鉴定有关事项。当前,涉保司法鉴定市场在鉴定程序、资质、标准、操作等方面存在诸多问题,鉴定结论不够客观、真实的情况时有发生。针对这一现状,《指导意见》规定伤残等级鉴定应当由人民法院统一启动并对外委托。对受害人的单方委托鉴定,包括保险公司在内的赔偿义务人持有异议并提出书面申请,应当准许重新鉴定。该项规定有利于规范涉保司法鉴定市场秩序,维护保险公司申请重新鉴定的权利。

  二是尊重商业保险合同约定。商业保险合同条款审查与效力认定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中的常见问题,也往往是诉讼各方当事人争议焦点之所在。针对人民法院审理商业险比照交强险审判规则的倾向,《指导意见》明确了商业险的赔偿范围、赔偿标准、诉讼费等应当遵循保险合同约定,体现了对商业保险合同约定的尊重,以及对保险行业合法权益的平等保护。

  三是排除医疗费核定问题的争议。非医保用药费用由谁承担一直是司法实践中诉讼各方当事人争论较多的问题,《指导意见》对此予以明确,规定非医保用药费用经各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按一定比例从保险理赔中扣除,由侵权责任人承担。《指导意见》还规定已通过其他途径报销的医疗费应予扣除,进一步统一案件审判标准。

  四是明确赔偿项目的赔偿标准和证据标准。在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中,当事人提供虚假证据的现象较为普遍,保险公司由于取证困难也难以提供反证。《指导意见》对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辅助器具费等具体赔偿项目规定了较为明确的赔偿标准和较严格的证据标准,遏制为提高赔偿标准、获取更多利益而制作、提供虚假材料的违法违规行为,有利于维护车险诉讼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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