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3月,高某酒后驾车发生交通事故。交警发现高某有酒后驾车迹象,要求高某接受酒精检测。高某拒不接受检测。经劝说无效,交警将其捆绑至医院抽血。事后,高某起诉交警部门。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三十三条规定:车辆驾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其检验体内酒精、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麻醉药品含量:
一)对酒精呼气测试等方法测试的酒精含量结果有异议的
二)涉嫌饮酒、醉酒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的
三)涉嫌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麻醉药品后驾驶车辆的
四)拒绝配合酒精呼气测试等方法测试的
对酒后行为失控或者拒绝配合检验的可以使用约束带或者警绳等约束性警械。
第三十四条规定:检验车辆驾驶人体内酒精、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麻醉药品含量的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实施:
一)由交通警察将当事人带到医疗机构进行抽血或者提取尿样;
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将抽取的血液或者提取的尿样及时送交有检验资格的机构进行检验,并将检验结果书面告知当事人。
检验车辆驾驶人体内酒精、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麻醉药品含量的应当通知其家属,但无法通知的除外。
由此可见,测试、检验体内的酒精是交警执法过程中,因防止证据灭失的需要而依法实施的行政强制措施。机动车驾驶人有饮酒、醉酒嫌疑的应当接受测试、检验,对于拒绝测试、检验的交警具有强制当事人接受测试、检验的权力,可以采取一定的强制措施,如使用约束带、警绳或限制人身自由等。本案中,交警对高某使用警绳强制取血的行为是合法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