驾驶机动车具有什么情形,处200元罚款?
更新时间:2012-12-26 14: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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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200元罚款:(一)驾驶安全设施不齐全的车辆上道路行驶的;(二)驾驶机件不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三)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后驾驶机动车的;(四)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仍驾驶机动
驾驶
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200元罚款:(一)驾驶安全设施不齐全的车辆上道路行驶的;(二)驾驶机件不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三)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后驾驶机动车的;(四)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仍驾驶机动车的;(五)使用他人
机动车驾驶证、驾驶人信息卡的。(六)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或者未取得机动车移动证明、未按照移动证明载明的有效期限、行驶区域行驶的;(七)未按照规定安装号牌的;(八)故意遮挡或者污损机动车号牌的;(九)机动车号牌不清晰或者不完整的;(十)改变车身颜色、更换发动机、更换车身或者车架,未办理变更登记的;(十一)货运机动车及其挂车的车身或者车厢后未喷涂放大的牌号、放大的牌号不清晰的;(十二)大、中型客运机动车未按照规定喷涂准乘人数或者经营单位名称的;(十三)驾驶未按照规定期限进行安全技术检验或者未放置有效的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环保合格标志的; (十四)机动车喷涂、粘贴标识或者车身广告影响安全驾驶的;(十五)总质量在3.5吨以上的货运汽车、挂车,未按照规定安装侧、后防护装置的。(十六)逆向行驶的;(十七)违反规定在专用车道内行驶的;(十八)在划设公交专用车道的道路上,公共汽车、电车违反规定在其他车道内通行的;(十九)违反
交通信号灯指示的;(二十)违反规定超车的;(二十一)违反规定变更车道的;(二十二)违反规定会车的;(二十三)违反规定掉头的;(二十四)变更车道影响本车道内机动车正常行驶的;(二十五)行经人行横道遇行人通过时,未停车让行的;(二十六)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下的;(二十七)非公路客运车辆载人超过核定人数达到20%以上的;(二十八)货运机动车违反规定附载作业人员的;(二十九)运载危险化学品未按照规定行驶的;(三十)通过铁路道口,违反交通信号或者管理人员指挥的;(三十一)载运超限物品行经铁路道口,未按照当地铁路部门指定的铁路道口、时间通过的;(三十二)遇有执行紧急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未按照规定让行的。(三十三)拨打、接听电话、观看电视的;(三十四)下陡坡时熄火或者空档滑行的;(三十五)连续驾驶超过4个小时,未停车休息或者停车休息时间少于20分钟的;(三十六)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违反规定使用警报器、标志灯具的;(三十七)违反规定在应急车道内行驶或者停车的。(三十八)遇前方道路受阻或者前方车辆排队等候、缓慢行驶时,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违反规定进入路口的;(2)违反规定在人行横道或者网状线区域内停车等候的;(3)借道超车的;(4)占用对面车道的;(5)穿插等候车辆的;(6)进入
非机动车道、人行道行驶的;(三十九)违反规定停放车辆、临时停车的;出租汽车违反规定停车上下乘客或在道路上停车待客、揽客的;公共汽车、电车违反驶入停靠站规定的。(四十)驾驶机动车发生故障或者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未按照规定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的;(2)未按照规定设置警告标志的;(3)夜间未开启示廓灯和后位灯的; (4)发生
交通事故后,未按照规定撤离现场,造成交通堵塞的;(5)机动车发生故障后尚能移动,未移至不妨碍交通地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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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雨天驾驶非机动车,与电动汽车追尾,我应该交200的罚款吗?且无牌无证驾驶,是否不合理?
(一)、酒后驾车去交警队处理要带本人身份证原件,行车驾驶证原件。
(二)、酒后驾驶根据酒精含量而定:酒精含量达到20mg/100ml但不足80mg/100ml,是饮酒驾驶属于违法行为;酒精含量达到或超过80mg/100ml,是醉酒驾驶属于犯罪行为。
(三)、饮酒驾驶机动车辆,罚款1000元—2000元、记12分并暂扣驾照6个月;饮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罚款5000元,记12分,处以15日以下拘留,并且5年内不得重新获得驾照。
(四)、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吊销驾照,5年内不得重新获取驾照,经过判决后处以拘役,并处罚金;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辆,吊销驾照,10年内不得重新获取驾照,终生不得驾驶营运车辆,经过判决后处以拘役,并处罚金。
具有机动车暂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情形,注销机动车驾驶许可。是什么意思?
一、 行政复议申请由行政复议科统一受理。负责接待的工作人员应当认真审查复议申请书以及相关材料,问清申请人的联系电话、地址,签发收到行政复议申请书证明,交由申请人收执。口头申请的,负责接待的人员还应当为其代书申请书或记入笔录。
二、 对明显不属于市政府管辖的案件和不属于行政复议管辖的案件,应向申请人说明情况,建议其向有管辖权的机关申请。申请人拒绝接受建议,坚持要申请的,应按照第一条规定办理。
三、 行政复议申请书收到后,承办人员应当在行政复议受理登记薄上登记。
四、 接收行政复议申请书的人员应当及时将收到的材料交给科室负责人,由科室负责人决定具体承办人员。承办人员应当在3日内提出是否受理的意见,填写行政复议案件受理审批表,交由科室负责人提出意见报办领导审批。办领导应当在2日内签署审批意见,由承办人员根据审批意见制发相关的法律文书。决定不予受理和告知权利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决定受理的,应当在做出决定后的2日内通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
五、案件承办人员应当及时督促被申请人对案件做出答复。答复期限届满后,被申请人经两次催促仍不答复的,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行政复议案件处理意见审签表,交由科室负责人审核后报办领导审批,重要的需报市政府批准做出撤销具体行政行为的决定。
六、在收到被申请人的书面答复之后,承办人员应当对其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适当性进行全面审查。有第三人的案件,承办人员可以径行通知第三人参加复议,但应给第三人留出必要的准备时间。
七、行政复议原则上进行书面审理。确需调查的,由承办人员提出意见报科室负责人同意后,安排2人进行调查。
八、 对事实清楚,情节简单,明显能够得出复议结论的案件,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行政复议案件处理意见审签表,经审核后,草拟行政复议决定书,报办领导初审后按程序向市政府报批。
九、对案情重大或疑难复杂的案件,承办人员应当提出初步处理意见,经科室负责人审核后,召开案件分析会,邀请相关科室同志参加,对案情的处理意见进行讨论,并将讨论结果提报主任办公会研究决定,承办人员根据主任办公会决定的意见拟写行政复议决定书,按程序向市政府报批。
十、为保证按期做出行政复议决定,承办人员应当在法定结案期限前至少留出15日作为向政府提报的时间。为保证行政效率,没有特殊情况原则上不申请延期做出决定。
十一、行政复议决定经市政府领导签发后,应当在5日内送达各方当事人。送达由行政复议科负责,行政复议科人员不足时由办领导安排其他科室人员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