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全车损失
在保险金额内计算赔偿,但不得超过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机动车的实际价值。
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机动车的实际价值根据保险事故发生时的新车购置价减去折旧金额后的价格确定。
保险事故发生时的新车购置价根据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合同签订地同类型新车的市场销售价格(含车辆购置税)确定,无同类型新车市场销售价格的,由被保险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
折旧金额=保险事故发生时的新车购置价×被保险机动车已使用月数×月折旧率
二、部分损失
在保险金额内按实际修复费用计算赔偿,但不得超过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机动车的实际价值。
保险人确认索赔单证齐全、有效后,被保险人签具权益转让书,保险人赔付结案。
被保险机动车全车被盗窃、抢劫、抢夺后被找回的:
1、保险人尚未支付赔款的,被保险机动车应归还被保险人。
2、保险人已支付赔款的,被保险机动车应归还被保险人,被保险人应将赔款返还给保险人;被保险人不同意收回被保险机动车,被保险机动车的所有权归保险人,被保险人应协助保险人办理有关手续。
3、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机动车重复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保险金额与各保险合同保险金额的总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4、其他保险人应承担的赔偿金额,保险人不负责赔偿和垫付。
5、保险人受理报案、现场查勘、参与诉讼、进行抗辩、要求被保险人提供证明和资料、向被保险人提供专业建议等行为,均不构成保险人对赔偿责任的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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