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马车剐碰“受伤” 保险公司丢案卷迟迟不理赔

更新时间:2012-12-26 12:45 找法网官方整理
导读:
为价值近百万的宝马车买了保险,结果却并不“保险”。发生意外剐碰后,保险公司却以案卷丢失为由,迟迟不理赔。近日和平区法院判令保险公司应向原告司先生赔偿保险金18180元。2005年6月17日,司先生在某保险公司为自己的“爱车”——宝马730LI购买了车辆财产保险,保


      为价值近百万的宝马车买了保险,结果却并不“保险”。发生意外剐碰后,保险公司却以案卷丢失为由,迟迟不理赔。近日和平区法院判令保险公司应向原告司先生赔偿保险金18180元。

      2005年6月17日,司先生在某保险公司为自己的“爱车”——宝马730LI购买了车辆财产保险,保险金额为99万元,期限为一年,并按合同规定交纳了保险费。可买了保险后不到两个月,在2005年7月30日,司先生的宝马与一辆出租车发生剐碰“受伤”。报警后,交警及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都出现场确定了车损情况。司先生也按照规定将受损的车辆进行了修理,并将修车收据等相关材料交给了保险公司工作人员。

      而后,让司先生没有想到的事情发生了。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像走马灯似的换了一个又一个,最后竟然将自己理赔的案卷给弄丢了,而这也成了保险公司迟迟不予理赔的理由。一气之下,司先生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保险公司辩称,迟迟没为司先生理赔是由于保险公司长期联系不到保户,而档案又在2007年被注销,所以司先生自己也要对此负上一定的责任。况且案件已超过诉讼时效,诉讼时效期限应从2005年10月24日开始计算。

      经审理查明,2005年6月17日,司先生的确在该保险公司投保,为自己的宝马车买了份保额为99万元的保险,保险期限为一年。2005年7月30日21时30分,司先生的车与其他车辆相剐碰,导致车辆损坏。经保险公司确定损失额为18180元。可保险公司却在2005年年底,以保户不接电话为由将案件注销。直到2007年11月12日,在司先生的一再要求下,保险公司才将案件记录恢复。

      法院认为,司先生与保险公司之间的保险合同关系是合法有效的,具有法律约束力。司先生的保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属于约定的保险范围,同时不属于免责范围,因此,保险公司应向司先生赔偿保险金1818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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