活生生的案例总比理论教学要有趣的多。2016年5月,在南方某市的高速公路上,司机陆先生把自己的车停在应急车道上,下车等待,突然遭后车追尾,当场被撞坠落桥下,经抢救无效死亡。事发后,陆先生的亲人们将肇事司机、车辆所有方还有保险公司全体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各项损失共计126万余元,一审的结果是:判决肇事李某赔偿5万余元,两家保险公司分别承担赔偿责任61万余元和21万余元。其中一家保险公司不服,提起上诉。
保险公司的意见是:陆先生的车辆投保了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险。从第三者责任险之赔付规则出发,赔付对象只能是与车辆无任何关系的第三人,陆先生作为车辆驾驶员,不属于事故第三人。根据交强险赔付规则,被保险机动车本车车上人员及被保险人不属于赔付对象,且在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中,陆先生应负次要责任,因此事故造成的损害应由陆先生自己负担,保险公司只在车上人员(司机)责任险的赔付范围1万元内承担责任。
律师评析
根据交警现场勘验笔录,事发时陆先生站在车前,车辆处于熄火状态。这意味着陆先生与车辆实际上发生了分离,从驾驶员变为对车辆无实际控制的第三人,因此该保险公司自当承担第三者责任险范围内的赔付责任。
关于交强险赔偿范围问题,可从以上案例分析学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