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自行行驶撞死司机 法院判决保险理赔
更新时间:2012-12-26 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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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一起意外交通事故,致使原告田东县汽车总站雇请的司机梁某在合法保险期内意外死亡,而被告财保田东分公司以死者梁某是驾驶员,不是第三人的理由而拒绝理赔”。日前,广西壮族自治区田东县人民法院通过审理,依法作出判决: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田东分公
“一起意外交通事故,致使原告田东县汽车总站雇请的司机梁某在合法保险期内意外死亡,而被告财保田东分公司以死者梁某是驾驶员,不是第三人的理由而拒绝理赔”。日前,广西壮族自治区田东县人民法院通过审理,依法作出判决: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田东分公司赔偿原告广西驰程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田东县汽车总站第三者责任险保险金133875元。
2008年3月13日8时22分,原告雇请的驾驶员梁某将停在本站检测台北侧停车场内的桂L21550号中型客车启动后,下车检查车况,不料该车突然自行向前行驶,情急之下,梁某用双手推顶该车,欲使该车停下,但该车继续推着梁某往前行驶,最后该车车头撞在停车场内停住的桂A71352号大货车车身右侧,而梁某被挤压在两车之间当场死亡。田东县交警部门认定该事故属于意外交通事故,梁某无责任,并组织车站和梁某家属就事故损害赔偿进行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由车站方赔偿梁某家属丧葬费、死亡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等共计人民币133875元。随后,原告向被告申请理赔,被告认为:梁某是事故车辆的合法驾驶员,属于被保险人而不是第三者,故保险公司不承担第三者赔偿责任。拒绝了原告赔偿请求。
原告随即向田东县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承担交通事故第三者赔偿责任,赔付原告133875元。法院审理查明,事故车辆在财保田东支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和第三者责任险,均在保期内。原、被告争议焦点是:死者梁某从被保险机动车上下来,在车下遭受人身伤亡是否属于车上人员的问题,双方对此问题均有不同的解释。法院通过审理认为,受害人梁某在车下被夹撞致死,符合第三者责任险的赔偿条件,责令被告全额赔偿原告赔付受害人梁某的费用。被告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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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醉酒无证驾驶的三轮摩托车先是撞倒一个行人之后又行驶一段路程撞上了我的车现在被撞行人起诉到法院交警队
你好,首先,因交通事故引起的人身损害赔偿首先要有交警部门出具的事故责任认定书,这是所有赔偿责任依据的开始。根据交警队的责任划分比例进行承担责任。如果有保险的,尽快与保险公司联系。 其次,对于因交通事故引起的致人人身损害,主要赔偿范围包括医疗费,住院费,护理费,营养费,误工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精神损害赔偿等。建立的基础是伤残等级鉴定基础之上。伤残等级鉴定是由专门的鉴定机构鉴定。 第三,伤残等级后确认后,依据当地的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以及受害人的年龄、户籍来确认各项赔偿责任。
司机正常行驶撞死闯红灯行人会判刑吗?
撞死人并不必然构成交通肇事罪的。因撞死人而要构成交通肇事罪的,一般均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必须有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的行为。
2、必须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严重后果。
3、严重后果必须由违法违章行为引起,二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4、该违法违章行为及造成的严重后果,均应发生在公共交通管理范围内,如铁路、公路、街道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