摩托车占道引发交通事故 两保险公司赔偿21万元

更新时间:2012-12-26 1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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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近日,云南省曲靖中院对会泽县法院合并审理的两起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依法进行二审宣判,由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昆明西山支公司赔偿原告刘某等3人各项损失费46360.5元,赔偿原告侯某等6人各项损失费62461元;由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会泽

    近日,云南省曲靖中院对会泽县法院合并审理的两起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依法进行二审宣判,由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昆明西山支公司赔偿原告刘某等3人各项损失费46360.5元,赔偿原告侯某等6人各项损失费62461元;由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会泽营销服务部赔偿原告刘某3人各项损失费46360.5元;赔偿原告侯某等6人各项损失费62461元。

  

  09年12月29日,会泽县迤车镇索桥村委会的农民侯某某驾驶无牌照五羊摩托车载2人从迤车镇中寨村委会向迤车方向行驶,15时20分左右行驶至国道213线K1792+800米处,由于占道行驶,所骑摩托车与对向行驶的计某驾驶的一辆小型普通客车相刮擦,后又与对向行驶的幸某驾驶的一辆小型普通客车相撞,造成摩托车驾驶人侯某某、乘车人童某当场死亡、3车不同程度受损的交通事故。经会泽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侯某某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计某、幸某共同承担此事故的次要责任,童某不负此交通事故责任。被告幸某在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昆明西山支公司投保了强制保险,每份交强险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0000元,计某在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会泽营销服务部投保了强制保险,每份交强险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0000元。据查,刘某等3人系死者童某的非婚父母及生子;侯某等6人系侯某某的父母、妻子及子女。

  

  法院经审理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由双方当事人分担。”侯某某驾驶无号牌摩托,占道行驶,造成摩托车自己及乘车人童某当场死亡、3车不同程度受损的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侯某某负此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计某、幸某共同承担此事故的次要责任,童某不负此事故的责任。本案中,被告计某、幸某,分别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昆明西山支公司、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会泽营销服务部投保了强制保险,应由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昆明西山支公司、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会泽营销服务部在交通事故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先行赔偿,不足赔偿部额再由被告计某、幸某按责任份额连带赔偿。被告计某、幸某投保在交强险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已足够赔偿原告方应获得的各种费用因此,计某、幸某不再负赔偿责任。据此,法院依法作出一审判决。

  

  一审宣判后,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会泽营销服务部提起上诉,曲靖中院二审作出前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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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对方仓栅式货车负主要责任,强险的11万死亡伤残赔偿怎么理赔
对方的保险公司应当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你方人员伤亡的损失。
我驾驶摩托车与轿车发生交通事故,定为同等责任,对方保险公司赔偿了部分,我的驾驶员意外险还应当赔偿哪些
交警部门无权对事故中的经济赔偿问题作出裁决,但会在认定交通事故责任、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经济赔偿的民事诉讼。赔偿的项目包括:车辆等财产损失、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另如果进行伤残鉴定后评上伤残等级还可主张伤残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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